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歪酷博客

东临碣石问沧海


Ocean @ 2006-05-18 16:18

yu_yuanni   发表日期: 2006-05-17 12:00   复制链接  


      《罗马法的精神》:“外国法律制度的接受问题并不是一个‘国格’问题,而是一个单纯的适合使用和需要的问题……只有傻子才会因为金鸡纳树皮并不是在他自己的菜园里生长出来的为其理由而拒绝接受。(转引自潘汉典为K•茨威格特和H•克茨所著《比较法总论》所写的中译者序,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9月版,第4页。)
      安全愈是神圣不可侵犯,主权者所保护的国民的自由愈多,刑罚也就愈公正。 ——贝卡利亚:《论犯罪和刑罚
      俺来了,俺看见,俺征服!(凯撒说的,凶恶吧!)英译:Icame,Isaw,Iconquered!
      傲不可长,欲不可纵。
      保护消费者的最有效方法是国内的自由竞争和遍及全世界的自由贸易。——【美国】米尔顿• 弗里德曼
      必须说明什么是合于法本质,什么是悖于法本质的,不是美学而是伦理学,伦理学非但不否认为权利而斗争,无论是个人还是国民,为权利而斗争是他们的义务。——【德】耶林《为权利而斗争》 
      陛下虽在万人之上,却在上帝和法律之下。——英国法谚
      避免损害者较取得利益者为优先
      表达一种意思意味着排除其他意思。 
      不得推定任何人遗弃自己的财物
      不法法则事毋常,法不法则令不行。——【中】《管子
      不公正的法律不是法律。或:恶法非法。 
      不可强迫某人与他人共享某物。(引申义:共有所有权需以每一共有人的自愿为基础。) 
      不幸事件只能落在被击中者头上罗马古谚
      不知事实可以作为借口,但不知法却不能开脱(罪责)。英译:Ignoranceoffactexcuses——ignoranceofthelawdoesnotexcuse.
      财产法是属于公平竞争的原理,而身份法(也就是大陆说的人法)属于弱者保护的法理,类似于社会保障法,因此,民法的两大板块的逻辑不同,应把相应的内容集中规定,形成泾渭分明的格局。
      场所支配行为
      超出管辖权所作的判决不必遵守 
      沉默将被理解为同意。 
      惩罚是对正义的伸张。——[英国]奥古斯丁
      惩罚在罪犯看来应该是他的行为的必然结果,——因而也应该是他本身的行为。他受惩罚的界限应该是他行为的界限。——马克思
      惩其未犯,防其未然。——唐长孙无忌《唐律疏议
      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美]道格拉斯
      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岭。——西方法谚程序先于权利。——英国法谚 
      程序先于权利。——英国法谚
      程序正义”理念就是在不否认实质正义或实体正义的价值的同时,强调程序的优先,或者说是以程序为本位。然而另一方面,如果说法治是以程序正义”为其标志的话,那么,也由此决定了其自身的局限性--这就是贯穿法治运作过程中的永恒矛盾:法与情理、规则与价值、法律规范与道德及其它社会规范之间冲突和矛盾。——【中】范愉《程序正义观念与中国的社会现实》
      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Justicedelayerisjusticedenied)。——西方法谚
      从规则中不能推论出何谓正义,相反,规则渊源于我们关于何谓正义的知识。 ——【古罗马】(法学家)尤里乌斯•保罗
      从人道的立场看,死刑像所有的肉刑,特别是现在又有所回头的阉割刑一样,是卑鄙无耻的,因为它们将人贬谪至仅具有纯粹肉体的生物。——拉德布鲁赫
      从现实出发,对每一个谋求法治的国家或民族来说,都是具体的。它要求我们立足自己本国的政治、法制、历史、传统、观念等客观现实,而不是好高骛远,不切实际。这种从现实出发的法治建设,不是指的要抱残守缺,而是指的要革故鼎新;不是指的要讳疾忌医,而是指的要对症下药。既要临渊羡鱼,更要退而结网,把法治建设落在实处,使法治是在发展,而不是在虚涨或停滞。——【中】卓泽渊《法治:路在脚下
      存疑时有利于被告(in dubio prereo)。 
      呆板的公平其实是最大的不公平。 ——托马斯•福勒 
      单凭行为不能判定某人有罪,除非他还有犯罪的意图。注:这句法谚里面包含着英美刑法中最重要的概念之一:“mens rea”(犯罪意图,主观恶意) 
      但法官的公正及民众对其的公信力并不是随着法官穿上法官袍而必然会一同到来。它的实现,需要以法官正直平和的人格气质、深厚扎实的法律底蕴、清正廉洁的道德素养为条件。也只有这样,法官袍才能上升为一种象征,而不仅仅是一种服饰。——【中】江佩阳《“法官袍”随想
      当此法治时代,若但征之今而不考古,但推崇西法而不探讨中法,则法学不全,又安能会而通之,以推行于世。——【中】沈家本
      当代中国的法治推进者们的当务之急是也许不是忙于解决什么制度缺失的问题,而是认认真真地解决纸上谈兵式的认识论问题:法治不仅仅是一些刚性的外在制度,还是一些柔性的内在观念和意识;忽略外在制度以外的东西,法制万难成为法治。——【中】李长喜《解读法治
      当国家制定的法律朽坏的时候,自然法便会取而代之。或:国法既坏,天道遂行。
      当生命、健康、自由都无法得到充分保护的时候,即使拥有万贯家财又有何用。所以,在民法中,人格尊严、人身价值和人格完整应该置于比财产权更重要的位置,它们是最高的法益”王利明《人格权制度在中国民法典中的地位》,载《法学研究》2003年第2期,第44页。
      当事人给法官事实,法官给当事人法律”-罗马法法律谚语
      当事人是自己利益的最好法官
      当一部制定法所为之服务的理由不复存在的时候,这部法律也便会随之消失。(注:这个法谚似乎暗合于耶林的观点:法律是达致政治社会所确立的某些目标的手段,当一个目的已经没有存在理由的时候,为了达到该目的而制定的法律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 
      德治不是万能的,法治也不是万能的。两者相得益彰,刚柔相济。然德治在时间上总是先于法治的,所以,法治的源头在德治。——【中】郝铁川《法治的源头是德治
      动产不许追及。 
      动产附骨 
      对权力概念的定义,人们趋向于从“力量”、“能力”、“关系”三方面进行表述。从力量方面表述,权力是指政治上的强制力量和职位范围内的执行力量;从能力方面表述,权力是特定的主体将其意志强加于客体,产生一种压力,继而使客体服从的能力;从关系方面表述,权力是一个人或许多人的行为使另一个人或许多人的行为发生改变的一种关系。——【中】孙利军《权力变异与腐败
      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因为,即便是最小的恶果,一旦成了确定的,就总令人心悸。——【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
      对于一项含糊不清的回答,应朝着不利于回答者的方向解释。(注:这一法谚所体现的原则后来演变为“doctrine of contra preferentem”,是普通法法域解释保险单的一项重要原则。) 
      多行不义必自毙
      法不阿贵,绳不绕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夫,赏善不遗匹夫。——【中】韩非子
      法不可知,威不可测。
      法不入家门
      法不责众
      法的基地一般说来是精神的东西,它的确定的地位和出发点是意志。意志是自由的,所以自由就构成法的实体和规定性。——【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
      法官谙知法律。——法谚
      法官不得因没有法律拒绝裁判。 
      法官不知道有父母,只知道法律和真相”。(Justice knows neither father nor mother, but regards truth alone)-西方法律谚语
      法官的操守有如皇后的贞操,不容怀疑。
      法官的良心是社会正义的最终保障。
      法官的一顿早餐决定了被告的命运。——西方法谚
      法官老的好,律师少的俏。 
      法官乃会说话的法律,法律乃沉默的法官。 [美]爱德华•S•考文
      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卡尔•马克思
      法官所奉行的标准是:一致性、平等性和可预见性;而立法者所奉行的标准则是:公平分享、社会功利和平等分配。——【英】保罗•A•弗罗因德
      法官应在其所有活动时,避免各种不正当的行为,以及不正当的形式出现如果法官的公正性受到怀疑,他就不能审理案件,这一点姑且不论,还应当认识到,法官无论何时,个人行为举止都应是值得公众信任,公平诚实,有助于司法界的团结。——【美】马丁•阿斯潘《法律道德和司法独立
      法家学说对君主并无明君贤相之类的直接人格要求,但它无疑与儒家政治学说一样,同为治者之学,只不过马基维利( Niccol ò Machiavelli )式的君主论色彩更浓厚一些而已。——大木雅夫<<法治与德治——立宪主义的基础>>
      法理乃法律之精神。The reason of the law is the soul of the law.
      法律]藐视夸夸奇谈和冗长的句式。(爱德华•柯克法官语)注:强调法律语言应有效、明晰、精炼。 
      法律必有漏洞(Non est regula quin fallet)
      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西方法律谚语
      法律不关心琐事。 
      法律不会强迫一个人去做他不可能做到的事。英译:Lawdoesnotcompelamantodowhatheisimpossibletoperform.
      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英国法学家 波洛克
      法律不强人所难
      法律不是保护崇高,而是保护一般”杨立新
      法律存在于另一个世界,但它自认为它是整个世界。——约翰•莫蒂默
      法律的力量应当跟随着公民,就象影子跟随着身体一样。——[意]贝卡利亚
      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是以经验去克服逻辑上的不可能”——Holmes,The Common Law,1981,转引自王泽鉴《民法总则》P498
      法律的生命从来不是逻辑,而是经验。——[美]霍姆斯
      法律的制订是为了惩罚人类的凶恶背谬,所以法律本身必须最为纯洁无垢。 ——[法]孟德斯鸠
      法律的制订是为了惩罚人类的凶恶背谬,所以法律本身必须最为纯洁无垢。[法]孟德斯鸠
      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
      法律就像旅行一样,必须为明天做准备。它必须具备成长的原则。——著名大法官卡多佐
      法律决非一成不变的,相反地,正如天空和海面因风浪而起变化一样,法律也因情况和时运而变化。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7页。
      法律绝不可能发布一种既约束所有人同时又对每一个人都是最有利的命令。法律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完全准确地给社会的每一个成员作出何谓善德、何谓正当的规定。人之个性的差异,人的活动的多样性,人类事务无止境的变化,使得人们无论拥有什么技术都无法制定出在任何时候都可以绝对适用于各种问题的规则。——【古希腊】柏拉图《政治家篇
      法律没有禁止的,都是公民的权利
      法律乃良善允正之术。(乌尔比安引塞尔苏) 
      法律乃最高的理性,为自然所固有,规定着当为与不当为。(西塞罗:《法篇》) 
      法律人的尊荣,在于法律人的寂寞。——【中】翁岳生
      法律如果不被人们所信仰,它就是一纸空文。
      法律上的效率效益反映的并非完全是狭义经济学上的含义,诉讼成本除了法院和当事人的开支,还包括因诉讼导致的当事人社会生活的不便与面临社会重新评价的风险。正当程序通过其参与性、理性、公平性、及时性与终结性等价值追求可以有效降低这一诉讼成本,实现程序的高效率。——【中】黄松有《程序价值理论与民事审判方式改革》
      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在这些规范中自由的存在具有普遍的、理论的、不取决于个别人的任性的性质。——【德】马克思
      法律是人民道德观念的具体化。——布莱克斯通
      法律是人民意志的自由而庄严的表现。——[法]罗伯斯比尔
      法律是善良与公正的艺术
      法律是社会习俗和思想的结晶。——[美国前总统]威尔逊
      法律是显露的道德,道德是隐藏的法律。 ——林 肯
      法律是一门艺术,在一个人能够获得对它的认识之前,需要长期的学习和实践。——英国大法官 柯克爵士
      法律是一切人类智慧聪明的结晶,包括一切社会思想和道德。——【古希腊】柏拉图
      法律是哲学的入世,政治的产物,力量的博奕,历史的沉淀,道德的强制,利益的调和
      法律是最低的道德要求
      法律是最高权威,以法律的名义办事,还应向谁请示?——《法律的尊荣与无奈
      法律所传达的是一种超越暴力,超越权利的声音,它所划定的权利边界虽然无形,却深深地刻画在人们的心灵之中。 
      法律条文的本意不容背离。(柯克法官) 
      法律吸吮穷人的膏血,而富人却掌握着权柄。——[英国作家]哥尔德斯密斯
      法律需要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没有任何行为比起法官的徇私枉法对一个社会更为有害的了。司法的腐败,既使是局部腐败,也是对正义的源头活水的玷污。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大前提。每一个人都不可以成为自己事务的法官。在由意志而不是由法律行使统治的地方没有正义可言。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美】道格拉斯 
      法律研究的目的是一种预测,即对公共权力通过法院的工具性的活动产生影响的预测。——【美】(官)霍姆斯《普通法》。
      法律因某种理由而存在;理由发生了变化,法律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 
      法律应当与道德保持一致。——【美】富勒
      法律应当与权利保持一致。——[美]德沃金
      法律应当与正义保持一致。——【美】罗尔斯
      法律应该是稳定的,但不能停止不前。——庞德
      法律应在任何方面受到尊重而保持无上的权威,执法人员和公民团体只应在法律(通则)所不及的“个别”事例上有所抉择,两者都不该侵犯法律。——【古希腊】亚里斯多德
      法律又是什么呢?法律就是取得胜利、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列宁
      法律源于人的自卫本能。——英格索尔《摩西的一些错误
      法律允许拿起武器对抗武力威胁。 
      法律之内,应有天理人情在。——安提戈捏
      法律只帮助警醒的人,而不帮助惫懒的人。(用来解释为何会有“诉讼时效”制度)英译:Thelawcomestothehelpofthevigilant,nottheidle.
      法律旨在防止强势者为所欲为。 
      法律旨在防止强势者为所欲为。英译:Lawsaremadetopreventthestrongerfromhavingthepowertodoeverything.
      法律中不允许过度矫情和做作的表述,因为这种伪装的确定性会干扰真正的法律确定性。英译:Thelawdoesnotallowofacaptiousandstrainedintendment,forsuchnicepretenceofcertaintyconfoundstrueandlegalcertainty.
      法是关于人世和神世的学问,关于正义与不正义的科学。——《法学阶梯
      法无禁止不为罪”、“法无禁止不为错”
      法无明文不得为
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受罚。这一拉丁法谚是费尔巴哈提出来的。它涉及到现代刑法中的两项原则:罪刑法定和法不溯及既往。霍布斯在《利维坦》中所说的一句话也遥遥呼应于这一法谚:“No law, made after a fact done, can make it a crime ... For before the law, there is no transgression of the law”(在事实发生之后制定的法律不能将该事实中所涉及的行为确定为犯罪……因为:既无法律,何来违法?) 
      法无授权不得为,法无禁止不得罚。
      法院不得对于未向其诉求的事项有所作为
      法院不能主动寻找案件。(恰好是对“司法能动主义——judicial activism”的批评)。 
      法者,定分止争也。——韩非
      法者,所以齐天下之动,至公大定之制也。故智者不得越法而肆谋,辩者不得越法而肆议,士不得背法而有名,臣不得背法而有功。——【中】慎到
      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中】《管子•七臣七主
      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中】韩非
      法之修也不可不审,不可不明。而欲法之审、法之明,不可不穷其理。——【中】沈家本
      法制的健全、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促使政府权力运作更加规范,行政人员对依法行政的理解也越来越全面深刻。——《依法行政:法治时代的伟大实践》
      法治把人变得头脑清醒四肢(行为)僵硬,智性有余而灵性不足;它使我们功于利害的计较,而疏于灵智的发展;使人在 行为上成为君子,然而它却无法把人变成智者;法应该支配我们这个卑俗的世界,但它对人的内在提升却无能为力。法治成不了人信仰的上帝,它永远只是我们这个功利世界最为有用的工具。——【中】徐爽《法治:一种反向的思考
      法治是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之后的产物,法治是“奢侈品”。要想实现法治,一定要让法治的成本低于人治!——【中】郝铁川《法治成本与人治成本
      法治是有缺憾的和有局限性的,法律并不具有绝对的普适性,也不是一切社会问题都能转化为法律问题。我们在享受法治带来的福祉的同时,也应注意消解“法律万能”论所遮蔽的潜在的破坏性和灾难性,警惕过于张扬的膨胀的法治观念对市场逻辑和私域(私人自治领域)自治性的吞噬。——【中】刘武俊《走出法律万能的误区
      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遵循这种法治的主张,这里还须辨明,即便有时国政仍须依仗某些人的智虑,这总得限止这些人们只能在应用法律上运用其智虑,让这种法治的主张成为法律监护官的权力。——【古希腊】亚里士多德
      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
      凡是不能说的一切都要保持沉默。 ——维特根斯坦
      凡是不能说的一切都要保持沉默。 ——维特根斯坦
      反叛貌似否定,因为它并无建树,但在本质上讲却是肯定的,因为它揭示出在人身上始终要捍卫的东西。——【法国】阿尔贝•加缪
      犯罪总是以惩罚相补偿;只有处罚才能使犯罪得到偿还。——[英国作家]达雷尔L
      防弊之法有尽,而舞弊之事无穷。
      疯狂本身便是对疯子的惩罚。 
      服从法律:无论是我或任何人都不能摆脱法律的光荣的束缚。 ——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第51页。
      父亲、子女、兄弟、姊妹等称谓,并不是简单的荣誉称号,而是一种负有完全确定的、异常郑重的相互义务的称呼,这些义务的总和便构成这些民族的社会制度的实质部分。——【德】恩格斯
      付给律师的费用不应据其在法庭上陈述时间的长短,而应据其辩护质量的优劣。——克莱门凯
      附属物永随主物。 
      个人是否自由,并不取决于他可选择的范围大小,而取决于他是否能期望按其现有的意图形成自己的行动途径,或者取决于他人是否有权力操纵各种条件以使他按照他人的意志而非行动者本人的意志行事。——海耶克《自由的构成
      公法易逝,私法长存。
      公开了的不一定就是公正的,但公正的则一定是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范围公开了的。——【中】罗书平《司法公正三题
      公司作为企业法人,不同于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它拥有独立的用于营业的财产,是经营性的组织,因而是商事主体。公司是“扩大了的个人,而不是缩小了的社会”,不能把它视为一般的社会组织。——【中】王保树
      公序良俗:公共秩序谓之国家社会之存在及其发展所必要的一般秩序;善良风俗谓为社会国家之存在及其发展所必要之一般道德。史尚宽
      公意和众意之间经常有着很大的差别。公意总是着眼于公共利益,而众意则着眼于私利,它只是个体意志的总和。——【法国】卢梭《社会契约论
      公正不是德性的一个部分,而是整个德性;相反,不公正也不是邪恶的一个部分,而是整个邪恶。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
      公正是一种完善的理性,它解释并修正着成文法;任何法典均无法写尽它的含义,而它只与理性相伴随。(柯克) 
      公正与效率是审判追求的两个基本价值目标,对其中任何一项的违反,都可能从根本上动摇审判的威信。——【中】朱珠《实践审判改革:追求公正效率》
      官不私亲,法不遗爱,上下无事,唯法所在。——【中】慎到
      国不可无法,有法而不善与无法等。——【中】沈家本
      毫无疑问,如果思考并去理解事物之间的相互联系,任何事物都饶有趣味。当你不懈地追求,每一种职业都很了不起。但任何职业都不能像法律那样给予如此开阔的眼界,去感受人类灵魂内在的能量,去深刻体验生命的激流。它能够让它的从业者以目击者和参与者的身份,去分享生命的情感、奋斗、失望和凯旋。法律就像魔镜,反映的不仅仅是我们的生活,而且是曾经存在过的所有人的生活!每当我想到这一宏伟的主题时,我都难以自制。 ——【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曾任律师,哈佛大学法学院法律史讲座教授,1882年出任美国马萨诸塞州最高法院法官并在1899年升任首席法官,1902年任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
      好的法官是能够息讼止争的法官。 
      好的法律应该提供的不只是程序正义。它应该既强有力又公平;应该有助于界定公众利益并致力于达到实体正义。[美]诺内特塞尔兹尼克
      合法的婚姻以双方之合意为要件,不因同居之事实而成立。 
      合意创立法律
      黑奴不是人,这是现在的制度定的,制度不是我们定的,而我们生活在这个制度之下。——【美】某电影的对白
      衡平法之本质具有道德的、宗教的基调,其实与德治主义精神相当接近。——大木雅夫《法治与德治——立宪主义的基础》
      衡平是对普通法律规则中有缺陷部分的矫正。
      婚姻的结合要求夫妻双方都要忠实,忠实是一切权利中最神圣的权利。 ——[法国](思想家)卢梭
      混合宪法的“混合”,不再是“立法者”设计的结果,而是社会冲突的相机产物。“混合宪法”的妙处,主要不在于“王权”,“贵族”和“民主”三要素的静态平衡,而在于采取“混合宪法”的“共和”政体更有灵活应变能力,更能驾驭无常命运 (fortune) 。——马基亚维利
      货币属于其占有者罗马古谚
      获得利益的人负担危险。 
      坚持已经做出的决策,且勿打破安宁。 
      检察院是世界上最客观的官署
      建立法治是中国现代化的前提,而弄清楚中国旧有法学何以不能把中国建成一个法治社会则是建立法治的先决条件。——【中国】梁治平《法律的文化解释
      鉴定人是关于事实的法官
      借他人之手行为者,相当于自己行为。 
      今日之私法学已由意思趋向于信赖,已由内心趋向于外形,已由主观趋向于客观,已由表意人本位趋向于相对人或第三人本位,已由权利滥用自由之思想趋向于权利滥用禁止之思想,已由个人本位趋向于社会本位或团体本位,在此趋势下,诚实信用原则在私法上竟然得到大肆活动的舞台,固属理之当然。
      今天我们在讨论法治国家的建设时,不应也不能讳言在经过法律虚无主义洗礼后的人们当中有那么一个信仰危机。为了克服信仰危机,为了避免社会漂移于浑沌状态,不能不在虚无主义与存在主义之间为建设法治国家重新寻找出一些坚固的基石、一些经得起批判性合理主义审议的信念来。——【中】季卫东《宪政的复权
      今天正义受到了践踏,人权受到了践踏,但是我们尊重法院的判决。——【美】辛普森案被害人家属
      紧急时无法律(紧急避险)
      经济学总是可以通过向社会表明为取得非经济的正义理想所应作的让步而阐明各种价值。——[美]理查德•A•波斯纳
      警察是法庭的仆人。——英美法谚(就主要是指警察必须根据法庭传召出庭作证)
      竞争是获致繁荣和保证繁荣最有效的手段。——【德】路•艾哈德《来自竞争的繁荣
      救济走在权利之前,无救济即无权利。——英美法谚
      举轻明重
      举证责任应由提出主张者、而不是否定(主张)者承担。英译:Theonewhoaffirms,nottheonewhodenies,shouldprovideevidence.
      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古罗马法谚
      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为大治。——【中】《管子》
      君权对于我们来说,若不是神圣的权利,就是魔鬼般的罪恶。——【英】[思想家、预言家、文学家、史学家]卡莱尔
      可以说,一部法律的发展史,就是法律的普遍性原则与例外对待的斗争史,二者之间的张力与消解,遂成了法治的永恒话题。——【中】翁文刚《法律的普遍性与例外对待
      渴不饮盗泉水,热不息恶木阴。 ——[晋]陆机
      口头表达随风而逝,书面文字阴魂不散。 
      困难群众的寒舍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
      类似事项应予类似判决 
      理解法律,特别是要理解法律的缺陷。 ——边沁 
      理性地研究法律,当前的主宰者或许还是“白纸黑字”的研究者,但是未来属于统计学和经济学的研究者。——【美】霍姆斯
      历览前朝国与家,成由勤俭败由奢。
      立法以典民则祥,离法而治则不祥。——《管子》
      立法者修改三个字,就足以使一部法律解释书籍重写。
      立国于大地,不可无法也。立国于20世纪文明竞进之秋,尤不可以无法,所以障人权,亦所以过邪僻,法治国之善者,可以绝寇贼、息讼争。——【中】孙中山
      吏不良,则有法而莫守;法不善,则有财而莫理。 ——王安石:《度支副使厅壁题名记》 
      利益是衡量诉权的尺度,无利益者无诉权。 
      良法得到普遍遵从乃法治 
      良好的秩序是一切的基础。——伯克
      梁启超先生曾言:“凡人之所以为人者有二大要件:一曰生命,二曰权利。二者缺一,时乃非人。”
      两方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不得对利益无涉的第三方不利。英译:Atransactionbetweentwopatiesshouldn’toperatetothedisadvantageofathirdpartynotintheirdebt.
      两个迷信:第一个要突破是对德国法的迷信;第二个是要突破对《民法通则》的迷信。费宗祎
      两害相权取其轻。 
      两者权利相遇时,较古老者获胜。 
      列举即限制。 
      令未布而民或为之,而赏从之,则是上妄予也;令未布而罚及之,则是上妄诛也。——【中】《管子•法法
      罗马曾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以军队,第二次以宗教,第三次以法律,唯有第三次是和平的,不流血的。"耶林(R•VonJhering)
      买家当心!(意译:货物出门,概不退换!) 
      买卖不破租赁。
      没有程序的正义就没有实体的正义
      没有当事人就没有法官
      没有法律就没有犯罪,没有法律就没有刑罚。 
      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法谚
      没有哪种犯罪比不服从还严重。英译:Nocrimeisgreaterthandisobedience.
      没有人应当从自己的过错中获益。或,人不应当因自己的不义而获益。英译:Nomanshouldbenefitfromhisowninjustice.
      没有人有义务说明那些他们所不知道的事物,但那些就相关事物提供了信息之人应该了解其所说的。
      没有人有义务为对手提供武器。 
      没有人有义务证明自己有罪。(注:与我国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恰好相对)英译:Noonecanbeforcedtoincriminatehimself.
      没有人有义务做不可能之事。这是一条古老的拉丁法谚,后来被富勒整合到他的“法律的内在道德”之中。富勒指出:一位明师可以向学生提出明显超出其能力所及之范围的要求,以便逼出学生的潜力,但立法者却不能要求公民为不可能之事。因为老师可以在学生未能达到要求的情况下仍然因为他实际做到的程度而表扬他,而立法者却不能出尔反尔,在公民未达到法律要求的情况下不施以处罚。这样会使法律形同儿戏。(Lon Fuller, The Morality of Law, revised edition,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69. p.71)。
      没有任何东西像财产所有权那样如此普遍地唤起人类的想像力,并煽动起人类的激情;或者说,财产权是一个人能够在完全排斥任何他人权利的情况下,对世间的外部事物所主张并行使的那种专有的和独断的支配权。“普通法之父”布莱克斯通
      没有什么比善更受欢迎。英译:Nothingissopopularasgoodnessis.
      没有什么命令比“过守法的生活”更具有权威性。英译:Nocommandismoreauthoritativethan"livingalawfullife".
      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美】哈罗德•J•伯尔曼
      没有责任就没有法律
      每个部门法都有其独特的味道:刑法的味道是苦的,因为它的主要作用是“打”和威慑;民法的味道是酸的,因为它的主要的目的在于恢复原状;而宪法的味道却是甜的,因为它的主要目的在于保护公民免受违宪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规定的处罚。——【中】王磊《宪法的司法化
      每种职业都有每种职业的个性或活法,社会学管它叫“角色理论”。法官的个性、活法是什么呢?综述前贤时哲的研究,我把它概括为:孤独化、魅力化和贵族化。——【中】郝铁川《法官的个性:孤独化、魅力化、贵族化》
      美国人赋予法学家的权威和任其对政府施加的影响,是美国今天防止民主偏离正轨的最坚强壁垒。—— 托克维尔
      美国人认为法官之有权对公民进行判决是根据宪法,而不是根据法律。换句话说,美国人允许法官可以不应用在他看来是违宪的法律。——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
      民不举官不究(指:司法职能的被动性)
      民法典的制定乃基于法典化的理念,即将涉及民众生活的私法关系,在一定原则之下作通盘完整的规范。[1]王泽鉴:《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2页。
      民法典收藏座右铭:胸怀祖国,放眼世界,天下智慧,皆为我用!--徐国栋
      民法是保障人权的法,或者是规定人权的法、实现人权的法,将此作为民法的奋斗目标和努力的方向
      民商法必须体现市场规律,而市场规律只有以法律面目出现时才能在事先就被人们所认识。凡是不符合市场要求的民商法都是“恶法”。——【中】乔新生《法学发展的两大轴线——兼论法的划分标准》
      民主并不是什么好东西,但它是我们迄今为止所能找到的最好的一种制度。——【英】邱吉尔
      民主也是一种生活方式,需要全社会进行政治文化的改造和培育。教育首当其冲,在教师就每个问题上都提供唯一的标准答案,课堂上死气沉沉、一言堂,不能容忍不同意见的教育制度下,不可能产生具有自觉民主意识的现代公民。——【中】顾肃《论法治基础上的民主
      民主政治的本质,在于多数对政府的统治是绝对的,因为在民主制度下,谁也对抗不了多数(Pilate therefore, willing to release Jesus, spake again to them)。—— 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
      明示其一,排除其他。 
      某片土地上所建之物,成为该片土地的一部分。 
      母亲永远是确定的。 
      那不知道自己缺乏自由之意志的人才是真正的贫穷者。——【德】尼采
      你所说的话不一定正确,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法】伏尔泰
      您应在授予您信赖的地方,寻找您的信赖。
      判决可以使白的变成黑的,黑的变成白的;曲的变成直的,直的变成曲的。意译:判决即出,黑白立现,曲直分明。(注:这句看似讽刺的法谚其实是在强调司法判决创造现实和改变现实的力量。) 
      判决应当参照最新的判例。 
      平等者之间不存在司法管辖权。(引伸意:一个主权国家不得对另一个主权国家行使司法管辖权) 
      平等者之间不存在支配权。(引申意:一个主权国家不得干涉另一个主权国家的内政。) 
      破坏证据者应承担不利于他的推定。(注:普通法中有一项原则:The doctrine of spoliation,便是源自这一法谚。所谓破坏证据(spoliation),是指在面临诉讼之可能性或现实时销毁、严重改变或疏于保存证据。) 
      奇特几乎总能提供一种线索。一种犯罪越是普通,越是不具特点,就越难以查明。-----英国作家 柯南•道尔
      气死莫告状,饿死莫做贼。 ——[清]《增广贤文
      契约胜法律(The agreement of the parties overrides the law)
      契约是当事人间的法律
      契约应当被尊重。(注:这一法谚最初源自中世纪教会法,其意旨在法国民法典中得到了最完整的体现:契约自由神圣不可侵犯。) 
      前人行过的路,必是安全的路。(常被用来正当化遵循先例原则)
      枪炮作响法无声。(指:当发生战乱的时候,平常法律所维系的社会秩序便会荡然无存,冲突的解决完全凭借暴力。)
      取自相似案件的论式在司法过程中具有重要价值。 
      权利之行使,不得以损害他人为主要目的!
      缺乏救济的权利是虚假的权利 
      让法官来回答法律问题,而把事实问题留给陪审员去裁断。 
      让我们维护公平,那么我们将会得到更多的自由。——约瑟夫•儒贝尔
      人不能转让自己并不拥有的东西。 
      人不应当因自己的不义而获益。任何人均不得因其不法行为而获益。
      人类只所以有理有权可以各别地或者集体地对其中任何分子的行动自由进行干涉,唯一的目的只是自我防卫。这就是说,对于文明群体中的任一成员,所以能够施用一种权力以反其意志而不失为正当,唯一的目的只是要防止对他人的危害。——【英】约翰•密尔《论自由
      人们能在远离神圣和神圣的绝对价值之处找到行为的准则吗?——【法】阿尔贝•加缪
      人们在利用法律所给予的保护他们权利的机会时,财产是一个决定的因素。 ——拉基斯
      人们最初怎样脱离动物界(就狭义而言),他们就怎样进入历史:他们还是半动物性的、野蛮的,在自然力量面前还无能为力,还意识不到他们自己的力量;所以他们象动物一样贫乏,而且在生产上也未必比动物高明。那时普遍存在着生活状况的某种平等,对于家长,也存在着社会地位的某种平等,至少没有社会阶级,这种平等在开化得比较晚的民族的原始农业公社中还继续存在着。在每个这样的公社中,一开始就存在着一定的共同利益,维护这种利益的工作,虽然是在全社会的监督之下,却不能不由个别成员来担当:如解决争端;制止个别个人越权;监督用水,特别是在炎热的地方;最后,在非常原始的状态下执行宗教职能。这样的职位,在任何时候的原始社会中,例如在最古的德意志的马尔克公社中,甚至在今天的印度,还可以看到。这些职位被赋予了某种全权,这是国家权力的萌芽。 ——恩格斯:《反杜林论》,载《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 
      人民的声音,即是神的声音。 
      人民之安宁乃最高之法律。Thesafetyofthepeopleisthesupremelaw.
      人一出生就口含一枚金币,一面写着平等,一面写着自由,这枚金币叫人权。——卢梭
      人与人是不相同的,人们不能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理解成平等就是一视同仁、人人相等。——[奥]路德维希•冯•米瑟斯
      认真地对待权利。 ——德沃金 
      任何定义都是危险的
      任何法律执行起来都不是铁板钉钉,民事法律更是这样。义务是铁的,但是要看履行义务的能力-杨立新
      任何权利,如果不受法庭之保障,实际上便形同虚设。
      任何人不得替他人定约(alteri stinulari nemopotest)。 
      任何人不得通过损害他人的方式为自己获利
      任何人不得转让超过自己权利之权利
      任何人不因思想受处罚(Nemocogitationispoenampatitur;Cogitationispoenamnemopatitur)。——罗马法法谚(即思想是自由的,国家不能对任何人的思想进行刑事处罚)
      任何人均不得因其不法行为而获益。
      任何人无义务控告自己。 
      任何人在被证明有罪前,皆应被视为无辜。
      任何实际的法律论证,不论其内容多么具体和有限,都采用法理学所提供的一种抽象基础。——【美】德沃金《法律帝国
      任何事物都不可能在被创造出来的那一刻便是完美的。 
      荣誉是美德的报偿。(西塞罗语)英译:Honoristherewardforvirtue.
      如柏拉图所言,智者非因犯罪已然发生才去惩罚,实乃为了防止犯罪而施刑责;[其原因在于],过去无法逆转,而未来则可以预防。 
      如果法律没有恐惧支撑,它绝不能生效。——[古希腊]索福克勒斯
      如果说就某特定国度的特定时期而言法律是命令,那么把它放在人类历史的长河中考察,法治社会的法律又是一种永恒的理性对话过程。它是一种“对话”(discourse),乃是指法律是在各种不同的观点及利益的交锋与辩论中不断获得产生、变更与发展;它是一种“理性”(retional)对话,乃是指这种对话在本质上是一种平和而非暴力的说理过程。——【中】张千帆《法律是一种理性对话
      如果同一批人同时拥有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权利,这就会给人们的弱点以绝大诱惑,使他们动辄要攫取权力,借以使他们自己免予服从他们所制定的法律,并且在制定和执行法律时,使法律适合于他们自己的私人利益。——【英】洛克《政府论》 
      如果我们国家的法律中只有某种神灵,而不是殚精竭虑将神灵揉进宪法,总体上来说,法律就会更好。 ——【美】马克.吐温 
      如果语句中并无模棱两可之处,则不能做出与该语句的明显含义相悖的解释。(法律解释及合同解释的一项基本原则)英译:Ifthereisnoambiguityinthewords,thennoexpositioncontrarytotheexpressedwordsistobemade.
      若是没有公众舆论的支持,法律是丝毫没有力量的。-----美国废奴运动领袖 菲力普斯
      若要求由法律来统治,即是说要求由神癨和理智来统治;若要求由一个个人来统治,便无异于引狼入室。因为人类的情欲如同野兽,虽至圣大贤也会让强烈的情感引入歧途。惟法律拥有理智而免除情欲。——【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
      善良的心是最好的法律。 ——麦克莱 
      善有善报,恶有恶报。
      社会的目的在于尽可能地给它自己每个成员以必要的福利,保证每个成员能够满足自己真正的需要,而每个成员对社会应尽的义务则是为大众福利贡献自己的全部能力,以报答自己所获得的福利。——【法】皮佑
      神让一切人自由,自然并没有使任何人成为奴隶。——【古希腊】阿基马丹
      审判改革的价值是审判改革作为客体对于主体——人的意义,是审判改革作为客体对人的需要的满足。研究审判改革价值的意义在于:一方面,所有审判活动包括审判改革在内都是一种进行价值选择的活动。当我们在推行一种审判改革的措施时,实际上也就是适用现有法律所提供的价值准则在冲突的利益中作出选择。另一方面,审判改革的价值追求,是审判改革发展的动力,也是检验改革成果的试金石。——【中】朱珠《实践审判改革:追求公正效率》
      省略规定之事项应认为有意省略。明订其一者应认为排除其他。
      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
      什么是民法精神或私法精神?承认个人有独立的人格,承认个人为法的主体,承认个人生活中有一部分是不可干预的,即使国家在未经个人许可时也不得干预个人生活的这一部分。国家通过法律去承认这一点,维护这一点,这就是私法的作用。从这一点出发,才有个人的人格权,特别是隐私权、自由权;才有个人的意思自治,才有个人在法律行为中的责任;才有个人在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制度。谢怀栻
      时间在前者,权利较强。 
      实践已经证明并将继续证明:代理品格与治学品格具有内在的冲突性,小心代理品格冲淡了专家、学者在人们心目中树立起来的治学品格。——【中】游振辉《专家、学者与代理人
      实现正义,纵使天塌下来 
      使法院恢复其本来面目,坐它应该坐的位置,干它应该干的事情。——【中】邓小刚《为法院角色正本清源
      使人民幸福就是最高的法律。——弗兰西斯.培根:《论法律
      世界上唯有两样东西能让我们的内心受到深深的震撼,一是我们头顶上灿烂的星空,一是我们内心崇高的道德法则。 ——康德
      世上一切学问和技术,其终极(目的)各有一善,政治学术本来是一切学术中最重要的学术,其终极(目的)正是为大家所重视的善德也就是人间的至善。政治学上的善就是“正义”,正义以公共利益为依归。按照一般的认识,正义正是某些事物的“平等”观念。——【古希腊】亚里士多德
      市场经济两大原则:合同自由+财产处分自由(《(美国)统一商法典的修改》转引自《合研究2》P242)
      事实胜于雄辩
      收别人的财物是受贿,装个人腰包属贪污,吃喝再多也没问题。——民谚
      首要问题不是自由,而是建立合法的公共秩序。人类可以无自由而有秩序,但不能无秩序而有自由。——【美】塞缪尔•亨廷顿
      受托人不能把委托授权再行委托出去。
      谁认为绝对权力能纯洁人们的气质和纠正人性的劣根性,只要读一下当代或者其他人和时代的历史,就会相信适得其反。——【英】洛克《政府论》
      谁握有国家的立法权或最高权力,谁就应该以既定的、向全国人民公布周知的、经常有效的法律,而不是以临时的命令来实行统治;应该由公正无私的法官根据这些法律来裁判纠纷。——洛克
      谁主张谁举证,而不是谁否认谁举证;因为事物之常理决定了否定者不易提出证明。 
      谁抓住了法官的经济,谁就抓住了法官的思想。
      司法不仅应当是实际存在的,而且应当让人感受到它是存在的。
      司法制度的异化,最严重的就是制度性和结构性的异化,它使司法呈现出“不可雕”的朽木状态。就如司法的腐败,当它不是个别现象而是具有相当普遍性的现实时,那么,我们还能指望有多少正义存在呢?——【中】龙宗智《卡夫卡的〈诉讼〉与司法惯性》
      私法精神的三大基石:民主政治、人文主义和市民社会--李永军
      私有财产的真正基础即有占有,是一种事实。一个不可解释的事实,而不是权利。只是由于社会赋予实际占有以法律的规定,实际占有才具有合法占有的性质。——马克思
      私约不损公法
      死刑的废除不仅是人性的要求,而且也是历史逻辑性及刑事政策之结果的前提。——拉德布鲁赫
      诉讼是一国政治气候的晴雨表。
      诉讼一方的陈述等于无陈述;裁判者应听取双方的陈述。——英国法谚(自然正义原则:裁判者应听取双方的陈述) 
      素朴的绝对的正义感,往往却是证据法则最大的杀手。
      虽有贞观之法,苟无贞观之吏,欲其刑善,无乃难乎?
      所谓“后法优于先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两者竞合,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因为特别法不能够规定普通法,除非明确指向
      所有的法律关系都是一个人和另一个人的关系,人由此成为构造一切法律关系的不可或缺的首要元素[48]( Vease Hans Hattenhauer,op.cit,pp.19—20.)(转引自:徐涤宇《范式民法典体系之解析和中国民法典体系的建构》)
      所有的解释,若是可能的话,必是通过消除文本中的矛盾而实现的。Alltheinterpretationsofinstruments,asfaraspossible,aretobesuchthateveryinconsistencyisremoved.
      所有权不得未确定罗马古谚
      贪利者害已,纵欲者戕生。
      倘若世上没有坏人,也就不会有好的律师。——[英]狄更斯
      倘若要说服他人,首先就要想方设法使人听得进你所说的话。——昆体利安
      特例不应成为立法之依据
      天理自乍现时充拓,如磨尘镜,光彩渐增,若惮其难,而稍为退步,便远隔千山。——[清]《增广贤文》
      天下无数百年不弊之法,无穷极不变之法,无不除弊而能兴利之法,无不易简而能变通之法。——【中】魏源
      天灾归所有人负担
      通过惩罚少数人,可以威慑所有人。英译:Thatbypunishingafew,thefearofpunishmentmayaffectall.
      偷情是不会有好结果的,它纯粹是个祸因。——[古罗马](哲学家)普劳图斯
      徒法无以自行
      土地的所有权人拥有该片土地上至天空下至地心的所有权益。(所有权绝对主义的经典表述) 
      土地上的负担永远追随土地。(引申意:土地的所有者需承担土地上附着的风险和负担。) 
      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中]邓小平
      为了不使刑罚成为某人或某些人对其他公民施加的暴行,从本质上说,刑罚应该使公开的,及时的,必需的,在既定条件下尽量轻微的,同犯罪相对称的并由法律规定的。--贝卡里亚
      为了正义,哪怕它天崩地裂!——古罗马格言
      为权利而斗争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义务。——【德】耶林
      为试验和改良留有充足空间的稳定的法律框架,能够使一个自由社会更有效地运转。 ——哈耶克
      唯有服从人们自己为自己所规定的法律,才是自由。——【法】卢梭《社会契约论》
      文本的灵魂在于它的意图。 
      我今天作这样的议论可能有些与学术界不大合拍,因为学术界正在强调与国际接轨,强化司法权力。但是,如果我们不顾国情,赋予司法者更大的权力,结果可能会加重司法腐败,我国已经颁布施行的法律也将会被当作面团搓捏得不成样子。——【中】乔新生《司法权的扩张
      我们必须把“天生自由人”这个术语理解为包括经由司法程序被宣布为“生而自由”的人,尽管他可能是一个“解放自由人”;经由司法判定的事项等同于事实。 
      我们编纂民法典,其形式问题固然重要,但关键在其逻辑性和体系性,最重要的在其内容,在其精神实质,一定要面对最新的社会经济需要。另外随社会生活的发展,会有各种各样法律关系的产生也会导致法典的内容的改变、发展。
      我们成为法律的奴隶,是为了能够保有自由。(西塞罗) 
      我们的政府是威力强大无所不在的教员。教好教坏他都向人民现身说法。犯罪是可以传染的,如果政府自己知法犯法,就会滋生对法律的轻蔑,引诱人民各行其是,把自己看作法的化身。——【美国】(大法官)本杰明
      我们的制度之所以被称为民主政治,因为政权在公民手中。解决私人争执的时候,每个人在法律上都是平等的。——【古希腊】[雅典政治家]伯里克利
      我们今日的社会和以前历代社会之间所存在的主要不同之点,乃在于契约在社会中所占范围的大小。——【英】梅因《古代法
      我们可能本身即处在传统之中,我们也可能无时不在现代化,而无论如何,从现实社会问题出发,我们的最终落脚点始终应该是人民。无论是“民本”,还是“民主”,其最终所关心的都在于民生的幸福,因此,评判政府或者法律好坏的最好标准也许应当看其是否做到了“民无怨”,而不在于它是传统中国的,还是近代西方的。——【中】高君凌《法律的两种起源
      我们认为下面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若干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美】《独立宣言
      我们无力反抗真理。英译:Wearenotabletostandagainstthetruth.
      我们研究法律,研究的不是什么秘密,而是一项众所周知的职业。我们研究的是,为了和法官打交道,或者,为了告诉人们怎样免于诉讼,我们要做哪些准备。为什么它是一项职业?为什么律师辩护和咨询要收取报酬?原因在于在我们这样的社会中,公共力量掌握在特定案件的法官手里,在必要时还可以调动整个国家的力量来保证他们的判决和裁定得到执行。人们需要知道,在哪种场合,在多大程度上,他们会与这种比他们自身强大得多的力量发生冲突。——霍姆斯《法律的道路
      我一个无辜的家庭,一半毁在罪犯的手里,一半毁在司法腐败的手里。蒙冤之后,却要把洗脱罪名的希望寄托在真凶的身上,这是多么的可悲!——【中】(昆明市某刑讯逼供案被害人)杜培武《遗书
      屋漏在上,止之在上;上漏不止,下不可居。——诸葛孔明
      无保障的权利不是权利 
      无代表则无税。 
      无法在司法程序中被采信的事实就等于不存在。(注:这句法律格言使我们注意到“事实”与“证据”的区别以及后者在法律中的核心地位。我们的司法原则似乎应当重新表述为“以证据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      无法在司法程序中被采信的事实就等于不存在。(注:这句法律格言使我们注意到“事实”与“证据”的区别以及后者在法律中的核心地位。我们的司法原则似乎应当重新表述为“以证据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      无犯意则无犯人(Non reu nisi mens sitrea)——英国法谚(即不能对不具有犯意的行为进行刑事处罚(如意外事件、精神错乱、年幼无知等均不能归责于行为人)
      无救济,即无权利。
      无论何人不得将大于自己所有的权利移转他人
      无论是显贵和富人都不应当有权用金钱赎买反对弱者和穷人的罪行。否则,财富---由于法律的保护,它对爱劳动的奖赏---就会成为暴政的支柱。 —— 贝卡利亚:《论犯罪和刑罚》,第45页。
      无论是作为一个当代的中国公民,还是作为一个法学家,我都希望法治,并认为法治是当代中国社会发展的趋势。但我力求提醒自己的是,不要将个人的希望替代学理的分析,将个人的欲念或职业的欲念——法治——神圣化。作为一个研究社会的学者,我们必须保持一种冷静的心态,力求周全地思考法治和人治的问题,把它当作一个真正的学理问题,分析法治和人治为什么会长期以不同的方式存在以及它发生存在的历史条件。——【中】朱苏力《认真对待人治——韦伯《经济与社会》的一个读书笔记》
      无信任即无委托
      无行为则无犯罪亦无刑罚
      无证人即无诉讼
      无知乃恐惧之源。(塞涅卡) 
      物件等同于人的手臂的延长
      习惯的力量的巨大的。 
      习惯可被适用为法律。 
      习惯与合意可以使法律无效。英译:Customandagreementoverrulelaw.
      显著之事实,无需证明。 
      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列宁
      宪法”意味着一个政治社会的框架,它通过并依据法律组织起来,其目的是为了制约绝对权力。——【意】萨托利《宪政”疏议
      宪政的思想和制度的重要意义之一就是提供了国家与社会对话,形成良性互动的制度设计与思想资源,从而促进了多元价值的综合平衡,即社会正义的实现。——【中】范亚峰《正义:宪政制度的理念
      相似的理由导致相似的规则。(注:是对“遵循先例原则——stare decisis”的一种解释。) 
      享受好处者应承受相应的负担。(相当于经济学家们常说的“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英译:Onewhogetstheadvantageoughttosustaintheburden.
      享用自己的财物应以不损害他人利益为度。 
      享有权利的人可以放弃他所享有的权利。 
      销恶于未萌,弥祸于未形。——北宋司马光
      小日子过得美不滋儿的人,必是无名之辈。(奥维德的名言)英译:TheOnewhohaslivedwellhaslivedunnoticed.
      小心无害。 
      信仰犯决不是卑劣之人,他纯粹是一个异端思想者,既不必要改造,也不可能改造。其信仰,由于有理由支持,所以只能根据理由来予以辩驳。我们要尊重那些由于不肯屈就而被送进惩罚机构的信仰犯。——拉德布鲁赫
      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刑罚的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贝卡利亚
      刑罚可以防止一般邪恶的许多后果,但是刑罚不能铲除邪恶本身。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第314页。 
      刑罚与其严厉不如缓和
      刑法的本质不在刑罚多么严厉,而在于刑罚的不可避免。——【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
      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世所不尚。——【中】《四库全书•政法类•法令之属按语》 
      行使自己权利以不损害他人权利为限
      行政权力退缩的空间有多大,民事权利伸展的空间就有多大。
      衙门八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 ——[清]《增广贤文》
      言论自由如果不能损害他人,那么这样的言论自由就毫无价值,因为这样的自由人们任何情况下都会有。——【美】某律师的辩护词
      言论自由是一切权利之母。——卡多索
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 
      要理解法律,特别是要理解法律的缺陷。——【英】边沁
      要求不可能之事的技术也可能得到聪明的、有时甚至是善意的利用。良师常常对自己的学生提出他知道他们不可能达到的要求。他这样做的时候是怀着逼出学生的潜力这一值得赞扬的动机。不幸的是,在人类社会的许多场景当中,积极的敦促与强加的义务之间的界限会变得十分模糊。因此立法者很容易误入歧途,相信自己的角色就像是教师的角色。他忘记了这一点:对于未能做到他所要求之事的学生,老师照样可以为他们实际上做到的事情而表扬他们,而不会因此便显得虚伪或自相矛盾。在类似的情况中,政府官员面临的则是这样一种选择:要么做出严重不义之事,要么对偏离法律要求的情况视而不见,从而导致人们不再尊重法律。” 《法律的道德性》一书的中文版(郑戈译,商务印书馆即出)中有这样一段话
      耶林曾对过失或过错责任作出过这样的表述:“不是损害而是过错使侵害者负有赔偿义务。
      一般情况下发生之事。或:按常理论 
      一次不公的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犹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 ——培根:《论司法》,《培根论说文集》,第193页。
      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其恶果相当于10次犯罪。 ——弗兰西斯•培根 
      一旦合同中出现含糊不清的表述,应尽量做出有助于保障标的物之安全的解释。 
      一份不公平的合同也好过一场冗长的官司。——德国谚语
      一个毫无财产、一文不名的人,连生存都难以维持,能算是真正的人吗?”(《当前关于民法典编纂的三条思路》载《中外法学》2001年第1期)梁彗星
      一个人若没有物权,他就很难有体面地生活、尊贵地生活,一个饥肠辘辘的人,没有财产的人,很难有真正的自由,真正的平等。王家福
      一个细小的、瞬息即逝的期望可以经常地从纯自然的环境中产生出来,而一个强烈而持久的期望,则只能来自于法律。——【英】边沁
      一件事不能判两次罪
      一念之欲不能制,而祸流于滔天。——【宋】程颐
      一切违背人的自然感情的法律的命运,就同一座直接横断河流的堤坝一样,或者被立即冲垮和淹没,或者被自己造成的漩涡所侵蚀,并逐渐地溃灭。[意]贝卡里亚
      一物不归二主。 
      一项过错不能成为另一项过错的理由。 
      一项基于人身的诉权随着权利人的死亡而消失。 
      一言以蔽之,实现国家法的“有所不为”和民间法的“有所为”,实现占主导地位的普适性的国家法与据边缘地位的地域性的民间法的兼容和互补,实现制定法这一正式制度资源和习惯法这一非正式制度资源的有机结合,可能是妥善解决诸如“包二奶”、家庭暴力等婚姻家庭问题的正道所在。——【中】刘武俊《“民间法”的有所为和“国家法”的有所不为》
      已判决的事项应当被视为真理。 
      以法学家的法理支持中国的宪法和宪政,是我国未来在宪政改革中必须关注的问题:以法学家的法理超越并取代政治家的法理,是中国宪法酿造出中国宪政的主要理论基石。——【中】谢晖《政治家的法理与政治化的法——二十世纪中国法理对“宪政”的支持关系及其变革》
      以公正的逻辑代替武力的逻辑是法律本质的全部所在。——卜思天•儒佩基奇
      隐私止于屋门之前
      优秀的法官能够拓展正义的疆域。 
      有此上士,则必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东汉]虞延
      有二种和平暴力,那就是法律和礼节。——歌德《格言和反省
      有规则就有例外 
      有权利便有救济。英译:Wherethereisaright,thereisaremedy.
      有权利就必须有救济,没有救济的权利就不是权利。 
      有社会,斯有法律。
      有社会就有法
      有损害即有赔偿
      有一百条法律,却有一百零一个问题。 
      有一件东西是这个国家里的每一个人都有权得到的,这就是公平审理。——【英】(大法官)丹宁
      有疑,为被告人利益。 
      有疑问时,以肯定人民自由之方式为之。 
      有义务然后权利生,权利生而义务益重。
      与其责骂罪恶,不如伸张正义。——[英]丁尼生
      与物质财富之创造(如农民种庄稼、工人开矿山)和精神财富之创造(如文学家创造小说、艺术家创作图画)完全不同,法学家所孜孜以求的是第三种文明——制度文明,即建立一个文明的法律制度。这种文明是介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一种文明,其基本标准包括三个要素:作为法律制度之基础的公平和正义;法律制度运行之有效性和成本节省;法律制度表现形式的规范性和科学性。侵权行为法学是这种制度文明的一个部分,它致力于建立一个正常有序的民事法律制度:确认主体的民事权益;当出现侵权时受害的一方能得到公正有效的补偿;而且这种补偿既合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又保持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为大众所支持、接受;进行这种补偿是以较小的社会成本换取广泛的社会公正。其所主张建立的法律制度(包括原则、具体制度和规范)具有严密的逻辑性及内在的关联与和谐性,且易于操作。”
      欲将暴徒绳于法,程序规则暂止歇。(说明:这是中世纪教会法中一项法律规则,旨在为刑讯逼供留下一定空间。以色列刑事司法当局常用这一法谚来为自己在“反恐行动”中的逼供行为辩护。) 
      欲行法之大义,必绝人之亲情。
      欲学法者,当先学民法。
      欲寻词句义,应观上下文。(单个法律条文的含义应当放到整个法律文本中去理解) 
      冤有头,债有主。
      约定必须遵守
      再坚强的堡垒也敌不过金钱的侵蚀。(西塞罗)英译:Nofortificationissuchthatitcannotbevanquishedbymoney.
      在法律帝国里,法院是帝国的首都, 而法官则是帝国的王侯。法院和法官对于法治的实现至关重要,他们是正义的守护者。——[美]德沃金《法律帝国》
      在法庭上,只有证据,没有事实。
      在法治决策中,首先应当考虑其决策是否符合宪法的条文与精神,并且不与现行法律相抵触。行政决策还应当有法律根据。在改革时期,党中央某些决策(如变计划经济体制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可能超越了现行宪法的具体规定。但作为一个政党,特别是执政党,有修宪建议权,故提出与现行宪法不同的主张,不是违宪。——【中】郭道晖《法治决策与决策中的法治意识》
      在个人的案件中或是他所看到的案件中不能有疏忽,因此执法从来不能疏忽。——马克•吐温
      在解释过于宽泛的法律的时候,……习惯和惯例可以作为解释法律文本的参照。 
      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孟德斯鸠
      在民主的国家里,法律就是国王;在专制的国家里,国王就是法律。——【德】马克思
      在商业时代里,财富多半是由许诺组成的”——转引自P.S阿蒂亚《合同法概论》,法律出版社1980年版,第3页。
      在涉及令人发指之罪行的案件中,程序规则可以暂缓适用。或:欲将暴徒绳于法,程序规则暂止歇。(说明:这是中世纪教会法中一项法律规则,旨在为刑讯逼供留下一定空间。以色列刑事司法当局常用这一法谚来为自己在“反恐行动”中的逼供行为辩护。) 
      在涉及自我利益的案件中自任法官是不公之举。(来源于《学说汇纂》5.1.17) 
      在市场经济社会,由于经济资源、财富按市场竞争原则来配置,政治地位、资源按民主选举原则来配置,因此,富贵分离了,即:富者未必就是贵者,贵者亦未必是富者。——【中】郝铁川《富贵分离与现代法治
      在适用上],特别法的效力高于一般法。 
      在它之后,所以是因它而发生。这是法律推理中值得警惕的一种谬误。不要从正面来理解哟。要记住:“关联并不等于因果关系(Correlation does not prove causation)”。 
      在我看来,法官的根本使命就在于护法。这里的护法指的是维护法律,法官应当成为法律的守护者,守护神,这个使命决定了法官在法治社会中处于核心地位,而法治社会的发展使法官成为全社会最终的裁判者。——【中】陈兴良《法官的使命
      在我看来,失手杀人其罪尚小,混淆美丑、善恶、正义与不正义,欺世惑众,其罪大矣。——[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
      在现代民法想象的强者与弱者尖锐的对立格局中,消费者与劳动者(尤其是前者)不仅被视为弱者,而且还被视为"愚者",他们不再被法律视为是古典经济学中的完全理性人,而是理智不十分成熟的人。——【中】谢鸿飞《现代民法中的“人”:观念与实践》
      在现时代,法的价值取向是多元的,但最根本、最主要的应当是自由。自由,是法发展到现代其所应当具有的精神内核。如果说法的最高价值是人的彻底解放,是人的全面发展,自由则是人类走向彻底解放与全面发展的动力、途径和始终相随的法律精神。——【中】卓泽渊《自由是法的时代精神
      在诈欺面前,一切将不复存在。
      在这一世纪的大多数后发展的民族国家中,理性化的史命已不再是“祛除巫魅”,而是“限制主观的恣意”,实现法治的根本目的,以维护一种相对客观的和可预见的规范秩序。——【中】宋显忠《法律秩序的理性化
      债权是债权人自然的自由之扩大,债务是债务人自然的自由之限制--萨维尼
      债是法的当为,责任是法的强制--马俊驹
      债务人的财产应当成为所有债权人之债权的共同担保。 
      债务证书在债务人之手中时,推定该债务已清偿。An evidence of debt found in possession of the debor is presumed to be paid.
      真理,多少罪恶假汝而行。——【中】江平
      真相无所惧,唯怕被隐瞒。Truthisafraidofnothingbutconcealment.
      正义被耽搁等于正义被剥夺”-英国法律谚语
      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以人们能够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Justice must not only be done, but must be seen to be done.)。
      正义不应当只是被实行的,也应当是被看见要实行的”-英国法律谚语
      正义从来不会缺席,只会迟到。 ——休尼特 
      正义要求刑罚应与罪恶均等。假如刑罚重于罪恶,则该人受到了过于严重的惩罚,并被用作实现他人幸福的手段;假如刑罚轻于罪恶,则罪恶并未受到应有的报复,该人仍取得了某种不正当的利益。——迈克尔•D•贝勒斯《法律的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
      正义只有一个,它约束整个人类社会,并且是建立在一个应用于支配和禁止的正当的理性的法的基础之上的。所以无论人们是否了解那个法,无论何地曾用书面形式记载与否,它都是正义的。——【古罗马】西塞罗
      证明责任乃诉讼的脊梁 ——(德)罗森贝克 
      证明责任是诉讼的脊梁。 
      知识产权制度就是以制度文明为杠杆,恰当的找到利益的支点,一端有效的激发了人们的创造热情,另一端把个人才智转化为无尽的社会财富,极大的推动了人类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巨大进步--刘春田
      执行乃法律之终局及果实(excutioestnniset-fmctuslegis)。 
      只是由于社会赋予实际占有以法律的规定,实际占有才具有合法占有的性质,才具有私有财产的性质。——【德】马克思
      只要爱自由,就足以建立共和国,但是,能够维护共和国和使它繁荣的,只有爱法律。——【法】马布利
      只要不违反公正的法律,那么人人都有完全的自由以自己的方式追求自己的利益。 ——【英】亚当•斯密《国富论
      只要法律不再有力量,一切合法的东西也都不会再有力量。 ——卢梭:《社会契约论》,第168页。
      只要法律是不成文的,它就必定被戏剧化和表演。正义必须呈现出生动形象的外表,否则人们就看不见它。——【英】(法律史学家)梅特兰
      只有程序正义是可能的。---哈耶克
      只有当自由被公认为是一项在适用于特定情势时亦无须证明的一般性原则的时候,自由才会占据优位之势。——【英】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
      只有理解了整体,才能理解部分。或:断章取义是理解的大碍。 
      只有在人民中活着的法才是唯一合理的法。——【德】萨维尼
      只有战胜者才有权判定什么是战争犯罪。——加里•维尔
      制治于未乱,保邦于未危。——《尚书
      秩序是指在社会中存在的某种的关系的稳定性,结构的一致性,行为的规则性,进程的连续性,事件的可预见性和人身财产的安全性。——《法学基本范畴研究》P258,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张文显
      住宅是个人的城堡 
      转引德国学者言:取得时效就像是人的盲肠一样,是历史遗留下来的,留下来没有什么意义,割下来还不是很方便。--杨立新
      自己不能成为自己案子的法官
      自然公平的第一个原则是:必须给予诉讼当事人各方充分的机会来陈述本方的理由。这意味着必须将诉论程序告知他们,并及时通知其任何可能受到的指控,以便于他们行使权利。 ——【英】彼得•斯坦
      自然界中没有奖赏和惩罚,只有因果报应。——[英]瓦谢尔
      自由裁量就是透过法律去发掘正义。 
      自由人既不会问他的国家能为他做些什么,也不会问他能为他的国家做些什么。他会问的是:“我和我的同胞们能通过政府做些什么”,以便尽到我们个人的责任,以便达到我们各自的目标和理想,其中最重要的是:保护我们的自由。——米尔顿•弗里德曼《自由与政府的限度
      自由预设了个人具有某种确获保障的私域,亦预设了他的生活环境中存有一组情境是他人所不能干涉的。——海耶克,《自由的构成》
      自由主义以及作为其制度性基础的法治主义仍然在扩展、在改进,而足以取而代之的社会范型还远远没有确立起来。——【中】季卫东《宪政的复权》
      最好的法律从习惯产生。——儒贝尔《冥想录
      最好的刑事政策,便是最好的社会政策。——李斯特(v. Litzt)


 
Ocean @ 2006-04-28 23:54

高木贞治出生地是日本国岐阜县大野郡数屋村.其生父为木野村光藏(木野村光藏),生母为高木徒祢(高木徒禰).高木出生时,父56岁,母32岁;当时他父亲是丧妻续弦,而高木贞治则是他生母的头胎子.他出生之后,生母未再返夫家,因此高木贞治继承的是母姓,实际上是假作舅父高木勘助的“长子”记入户籍的.据谈母亲徒祢生性刚强,有男子气,而且记忆力极好;养父毕生无出,视贞治如己出,十分喜爱.母亲一生大都从事农业劳动,养父则同时兼作一些村里的公共事务.

  五岁起,高木贞治进入邻家野川杏平所办的私塾,接受《论语》、《孟子》、《十八史略》等初步的汉学教育.1882年高木7岁入小学,成绩超群,全为甲等.当时日本有可以跳级的制度,高木每年跳一级,3年读完6年课程,被当时的岐阜《日日新闻》誉为神童.但他却很少与同学交游.如果说是神童,他也只能算是一个孤独的神童.

  1886年,高木入岐阜中学学习,成绩仍然极好,15岁毕业时成绩为全校第一名,免试被推荐进入第三高等中学校(京都)学习.他在中学的数学教师为桦正董(桦正董),这位老师后来也曾到西方留学,是明治后期日本知名数学家之一.但是对高木影响最大的老师乃是第三高中时代的数学先生河合十太郎(河合十太郎,KawaiJiutar),正是由于河合的影响,促使高木选择了以数学研究为毕生的职业.河合幼年曾学习过日本的传统数学��和算,后又从师于关口开(关口开,Sekiguti Hilaki)学习洋算,1886�1889年在东京帝国大学数学科向菊池大麓(菊池大麓,Kikuchi Dairoku)和藤泽利喜太郎(藤沢利喜太郎,Fujisawa Rikitar)学习.菊池和藤泽都是日本明治维新之后留学国外专攻数学的第一批学者,他们都是日本现代数学的奠基人.菊池偏重数学教育,藤泽则偏重数学研究.高木通过河合,间接地受到二人的影响.河合的学生中有林鹤一(林鹤一,Hayashi Tsuruichi)、吉江琢兒(吉江琢児,Yoshie Takuji)、藤原松三郎(藤原松三郎,Fujiwara Matsusa-bur)等人,他们后来都成了本世纪上半叶日本著名的数学家.在第三高中,吉江与高木同班,而林则高一班.

  1894年,高木经推荐进入东京帝国大学数学科学习,直接受教于菊池和藤泽.菊池讲授解析几何、高等几何;藤泽讲授微积分、微分方程、函数论等课.在当时规定的大学课程中缺少代数,高木后来回忆说“藤泽先生在柏林听过L.克罗内克(Kronecker)的课,克罗内克经常讲大学不可无代数,而日本当时认为代数教学应在中学完成.后来有了讨论班之后,藤泽先生经常提出一些代数问题.当时的代数有J.A.塞莱(Serret)的高等代数,先生命我读其中的阿贝尔方程,这使我受到高等代数的洗礼.当时书架上还列有H.韦伯(Weber)代数学的第一卷,也找来读了,初次接触到伽罗瓦理论……”,“当时的学风相当自由,藤泽先生等人鼓吹德国的Lehr-und Lernfreiheit(学,要自由地学),鼓励学生自由读书,……,课堂上课比较少,……,其间读了不少书”.据当时的借书记录,高木在4年间(大学3年,研究生院1年)共借读了70余册书.其中有塞莱和韦伯的代数学、P.G.L.狄利克雷(Dirichlet)和J.W.R.戴德金(Dedekind)的整数论、D.希尔伯特(Hilbert)关于整数论的报告,还读了许多关于椭圆函数论的古典著作以及C.若尔当(Jordan)、C.E.皮卡(Picard)写的分析教程.独立直接阅读当代大家的著作,毫无疑问对高木是极好的训练.同样给高木以很好训练的是藤泽利喜太郎指导的“讨论班”.这个讨论班曾出版了《藤泽教授讨论班习作集》(藤沢教授セミナ一ル演習録,1897),《习作集》第二集上刊载了高木最初的习作“论阿贝尔方程”(マ一ベル方程式ド一ペヒ,1897),长达67页.文中叙述了方程代数解法的历史以及域、群、伽罗瓦群等等,所谓阿贝尔方程即指其伽罗瓦群为阿贝尔群的代数方程.后来使高木成名的“类域论”,实际上指的是“相对阿贝尔域论”,可以说和“讨论班”上他作的课题多少有些关系.

  1897年高木大学毕业,返回家乡,养父才把他的身世讲明.此时他的生父已死,他第一次见到同父异母的两位务农的哥哥.看来如果他一直在生父身边长大,很可能也不会上大学,会和他的两个哥哥一样.

  高木进入研究生院学习一年之后,即被派往德国留学.在研究生院期间,高木撰写了《新撰算术》(1898)、《新撰代数学》(1898)二书,都是当时高标准的教科书,前者包含了整数论,后者包含三、四次方程的代数解法.

  1898年10月13日高木贞治来到德国柏林.后来高木回忆说:“出国留学当然高兴,但初到柏林,也很恐惧.一方面因为当时还是把西方学者视为天神的时代,另方面当时的柏林正是三尊大菩萨K.Th.W.魏尔斯特拉斯(Weierstrass)、克罗内克和E.E库默尔(Kummer)鼎盛之后,由I.L.富克斯(Fuchs)、S.施瓦兹(Schwarz)、F.G.弗罗贝尼乌斯(Frobenius)接班的时代.那时,一般认为学数学必到德国,到德国必来柏林.一个既无教养、又无自信的东洋乡巴佬,到这里来确有些恐惧.”

  在柏林大学高木听了弗罗贝尼乌斯的代数(包括伽罗瓦理论)和整数论(相当于狄利克雷-戴德金《整数论讲义》(Vorlesungenüler Zahlentheorie)的内容)、 K.亨泽尔(Hensel)的整数论、施瓦兹的函数论、富克斯的微分方程.这一年富克斯65岁,施瓦兹55岁,上课时后者总是说“魏尔斯特拉斯先生这样说过”“那样说过”,前者则只是单纯的读讲稿;而弗罗贝尼乌斯这一年49岁,精力充沛,给高木以很好的印象.高木回忆说“老师中弗罗贝尼乌斯最年青,讲的是伽罗瓦理论和整数论,内容虽无甚特殊,但神态自如,不拿讲稿侃侃而谈,有生以来还是第一次听到如此生动的课……出国之前曾有人恐吓说弗罗贝尼乌斯轻视日本人……,实际上他并不可伯.每当我拿一些问题去请教时,他常常一面说问题很有趣,一面说Denken Sie nach!(请自己认真思考一下),同时借给我各式各样的论文抽印本.‘自己认真思考一下’,有生以来还是第一次有人这样教训我”.“自己认真思考”这一教导使高木终生受益.但总的讲来,高木对自己在柏林的学习并不满意.

  1900年4月,为了到斯特拉斯堡听韦伯的课,中途高木曾在格丁根暂停.凭他敏锐的感觉,高木发现了在格丁根存在着一位罕见的数学大师希尔伯特.于是他决定转至格丁根继续留学.5个月后(1900年9月)希尔伯特在巴黎世界数学家大会上发表了著名的关于23个待解决数学问题的讲演.这篇著名的讲演也经常被看作为20世纪的数学宣言.

  当时格丁根的数学教授有1886年来自莱比锡的F.克莱因(Klien),和1895年由柯尼斯堡转来的希尔伯特,1900年时克莱因51岁,希尔伯特38岁.副教授有A.M.舍恩弗利斯(Scho-enflies)、R.A.费希尔(Fisher)、希林(Schilling),讲师有E.F.F.策梅罗(Zermelo)、阿布拉罕(Abraham).高木对格丁根的学习环境十分满意.后来他回忆这段生活时说“此处与柏林完全不同,这很使我吃惊.每周一次的座谈会,也可以说是从德国、从世界各大学荐选来的少壮派的聚会,实际上这里是世界数学的中心”.克莱因以其能够在不同数学分枝中发现并抓住其内在的共同本质而著称,希尔伯特则更是如此.高木对他们这种高度的洞察能力,十分敬服,赞叹不已.

  1897年希尔伯特出版了他的名著《代数数域理论》(Berichtüber die Theorie der algebraischen Zahlkrper)(通常被称为《整数论报告》),高木在日本时即读过此书.或许在国内已开始思考,但决定以代数数论为自己的研究方向则是当高木来至格丁根并受到希尔伯特指导以后.

  在格丁根,高木取得了他的第一项研究成果:他部分地解决了克罗内克猜想.

  所谓克罗内克猜想是指:虚二次域K的阿贝尔扩张都可由具有K中元素复数乘法的椭圆函数的变换方程来确定.这一猜想是克罗内克于1880年提出来的,在当时算是比较难以解决的问题.高木的结果是:当

  1901年,26岁的高木留学三年之后回国.1903年发表了他在格丁根时已得出的研究成果,标题为“关于有理系数复数域上的阿贝尔域(ber die im Bereiche der rationalen complexen Zah-len Abel’schen Zahlkrper),发表在《东京帝国大学理学部纪要》19卷5期(1903)第1�42页,并以此文获得博士称号.1904年他被任命为教授.

  高木在1903年发表了他的学位论文之后,大约沉寂了10年,这10年的心血大都用于平静的教学工作.从1914年开始高木进行了新的关于类域的研究.到1920年,高木把1915年以来发表的数篇短文汇总起来,写成了他的成名之作:“关于相对阿贝尔域的理论”(ber eine Theorie der relative-Abel’schen Zablkper),刊载在《东京帝国大学理学部纪要》41卷(1920)第1�133页上.此文是开创高木类域论的重要论文.

  类域(class field)的概念是希尔伯特于1898年首先引入的,同时他还提出了一些猜想和定理(1902).1907年Ph.富特温勒(Furtwngler)给出了其中部分定理的证明.高木对类域的概念进行了拓展,希尔伯特最初给出的定义后来被改称为绝对类域(absolute class field).高木证明了:代数数域k的任何阿贝尔扩张K均可表示成k上的类域.此定理通常被称为是类域论的基本定理或主定理.

  在高木之前曾有过高斯关于二次式的理论、狄利克雷关于素数的定理、关于有理数域上的阿贝尔域B是圆域的韦伯定理以及希尔伯特和富特温勒关于绝对类域的几个定理,高木从这些表面看来是如此不同的诸多事实中,概括出其内部的共同性质,进行分析并取得出色的结果.他在留学时曾力图解决的克罗内克猜想问题,此时也可以算作是高木类域论一个实际应用的特例,得到肯定的解决.

  1920年9月25日高木贞治在法国斯特拉斯堡举行的世界数学家大会(9月22日�30日)上宣读了上述论文.出席听讲的有K.B.菲特(Fueter)、J.阿达玛(Hadamard)、L.P.艾森哈特、(Eisenhart)等人,但无任何反响.回日本之后,高木于1922年又发表了他的第二篇论文“关于任意代数域的互反法则”(ber dasReziprozittsgesetz in einem beliebigen algebraischen Zahlkr-per),载《东京帝国大学理学部纪要》44卷,1�50页.

  对高木类域论的进一步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是两名青年数学家E.阿廷(Artin)和H.哈塞(Hasse).阿廷于1923年受到高木第二论文的启发,提出了更一般的互反法则并证明了若干特例.1927年阿廷完成了这个一般的互反法则的证明.这个证明,阿廷受到苏联学者H.Г.切博塔廖夫(ЧeбoTapёB)1926年发表的一篇文章中所用方法的启示.哈塞1925年9月受委托以“类域论的最新进展”为题,在德国全国数学年会作了报告.后来他以这个报告为基础,在1926、1927、1930年分三次以“关于代数域论的最新研究及问题”为题,详细介绍了高木-阿廷类域论(现通常又称为古典类域论).

  希尔伯特1900年提出23个问题中的第9问题:“任意数域中最一般的互反律的证明”.这第9问题,至此可以说,被高木和阿廷以更为拓展的形式得到了明快的解决.1940年C.谢瓦莱(Chevalley)完成了类域论的算术化.但是把类域论推广至非阿贝尔扩张的一般体的研究(即希尔伯特23个问题中的第12问题)至今仍在进行.

  1932年,高木57岁时,为出席在瑞士苏黎土召开的世界数学家大会(9月4日�12日)第三次出国.会议主席是1920年听过高木第一篇论文的菲特.当菲特在会上介绍高木时,到会代表鼓掌表示了敬意.会议期间高木举行了一次招待晚宴,出席的有切博塔廖夫(当年38岁)、谢瓦莱(23岁)、哈塞(34岁)、B.L.范德瓦尔登(van der Waerden,29岁)、弥永昌吉(弥永昌吉,IyanagaShkichi,26岁)、南云道夫(南雪道夫,Nagumo Mitio, 27岁)等人.阿廷因讨厌开会根本未到瑞士来.这大概是高木一生中最愉快的一个夜晚.

  高木的工作终于得到了国内外的一致称赞.1929年瑞典奥斯陆大学为纪念阿贝尔逝世一百周年授予当时世界著名的数学家16人以博士学位,高木是其中之一.1932年苏黎士世界数学家大会上高木被任命为大会副主席并被推选为菲尔兹(Fields)奖的评审委员.

  在日本国内,1923年高木即被选为学术研究会议议员;1925年被选为日本帝国学士院会员,在日本这是最高的终生荣誉学衔.

  高木一生从未担任过任何教育行政职务,以数学教育和数学研究而勤奋工作一生,也是比较平静的学者的一生.直接受教于高木的学生有末纲恕一(末纲恕一,Suetuna Zyoiti)、正田建次郎(正田建次郎,Shda Kenjir)、菅原正夫(菅原正夫,SugawaraMasao)、荒又秀夫(荒又秀夫,Aramata Hideo)、黑田成胜(黑田成勝,Kuroda Sigekatu)、三村征雄(三村征雄, Mimura Yukio)、弥永昌吉、守屋美贺雄(守屋美贺雄,Moriya Mikao)、中山正(中山正,Nakayama Tadasi)等人.

  高木1936年退休.1955年在日本召开了关于代数数论的国际会议,高木被推举为大会的名誉会长.当时他80岁,还数次到会,受到代表们的欢迎.1960年2月28日,高木贞治因脑出血及其合并症逝世,终年84岁.

  1973年日本国岩波书店出版了高木贞治用西文写的论文集:《高木贞治论文集(西文部分)》(The collected papers of TeijiTakagi).高木贞治的其他主要著作还有:《解析概论》(岩波书店,1938年初版)、《代数的整数论》(岩波书店,1948年初版)等.


 
Ocean @ 2006-04-26 12:59

总理在今年国庆演说中,史无前例地把艺术当成一个焦点,让艺术首次在这个常年演说中赢得一把声音。

  然而,就实质上来说,它只是重申了1989年王鼎昌文化艺术咨询理事会报告书所界定的一个政策:使艺术成为国民生活的一个组成部分。我们知道,自此国务的范畴扩大了,在1991年增设了艺术部和国家艺术理事会。

  新加坡艺术在90年代的惊人发展是多面性的。许多新的艺术家崭露头角、新的艺术团体纷纷成立、商业艺廊涌现、艺术拍卖会萌芽、艺术节倍增、艺术赞助增多。最显著的是,一大群年轻人投身艺术事业。向来不受重视的艺术工作变得可以接受,甚至成了时髦。有许许多多的理由,值得我们大喜大贺。

   但是,有一个关键的阻碍要素仍然不变,那就是:国家的操控。时至今日,国家所设定的操控系统,几乎是全面性的。国家及其无数机构直接和间接地掌管了绝大部分的艺术资金、所有的主要表演与展览场所、整年的节目安排、所有的主要艺术节,以及检查所有公开演出的权力。

  在进入新的千禧之际,在国家希望能成为国际艺术中心、甚至成为亚洲文艺复兴的一部分之际,这种的艺术管理制度显得是完全落伍了。

  以国家认可艺术成就的主要奖项——文化奖来说,这个颁发给最杰出艺术家的奖项至今仍由政府来决定。遴选委员会名单从来不公开宣布,其功能也只是顾问性质的。在新闻及艺术部运用否决权之前,国家艺术理事会先有权改变遴选委员会的决定。

  近来,又添了另一道检查,那就是:当局有权对所有的公众提名进行遴选。这就是说,顾问团连知道全部被提名者的完整名单的权力都没有了。这一套作法很难配得上新加坡要成为国际艺术中心和文艺复兴城市的心愿。反观雄心远没有这么大的国家,都早已制定了透明的程序过程,让艺术家和公共知识分子们全权作出最后的决定。那样做,是现代文明社会的一种最低表现。

  现行制度的辩护者声称,这套强势的机制对于艺术发展基本上是有利的。不错,这种基础设施确实能提供机会;但是,国家的操控,一般上都是闭塞性的,而其导向又是政治性的。原因是,它们的效忠迫使它们不得不从属于政府的政治立场。

  然而,艺术毕竟是与政治经济有着截然不同功能的另一个领域,它应该享有一个超越体制化政治的自主空间。原因是,原创性的表达,往往都源自基层,而这些表达,又往往具有比较超前的哲思、比较广阔的视野、比较激进的美学;它们往往走在现状之前。

  相反地,国家的从属机关对这类超越性的探索,有一种要约制它们的倾向。

  更何况,从运作的角度来看,有权有势的国家系统通常都会不期而然地滋生出一种自利的作风和傲慢的态度。

  这样的系统经常会发号施令多于服务民众;这是权力的一种自然表现。维护自我利益的一种表现形式是:官方机构几乎必然地会先把国家资源用在自己身上,剩余的才留给民间艺术团体。

  新加坡在90年代初,首次领取国家对艺术的预算时,一套作法马上就出现了:不断扩大的艺术官僚系统,根据公共服务所享受的水平,先支取它自身的所需,然后,才把剩余的资源分拨给国家的杰出专业艺术家和艺术团体,继续以半专业的水平,支付他们的制作费,即使是在全国艺术节上(这笔国家预算根本上是为了艺术家们和艺术团体而设置的)。

  国家一旦决定了建设和管理滨海艺术中心(订于2002年完成),它可以投入6亿元,并且在中心开幕之前8年,就开始积累管理人员了。新加坡美术馆和亚洲文明馆博物馆也获得同样水平的资助。

  这些肯定都是合法和正确的决策。问题出在另一方面:那些民间发起的项目,如在1990年由艺术家和民众创办的电力站,它的宗旨是培养本地年轻艺术家和现代艺术,为什么这些民间单位就不能获得同等的支持呢?

  电力站不能得到与新加坡美术馆同等的资助,是基于什么观点?难道人民主动发起和积极参与艺术活动不是国家推广艺术的最终目标吗?为什么国家反而会首先大力支持由官方机构操控的项目,而不愿把同等的资源用来协助民间发起的活动?为什么国家需要扩大和加强它在艺术方面的操控,而不是让非官方的艺术事业在国家的同等协助下茁壮成长?

  权势和资源过于集中在操控艺术的官方机构,也容易滋生一种思考上的傲慢,因为一旦势大财雄,当局者往往倾向于不理会民众的质问。而后者又从来就无法得到足够的资源来开创另类的途径。

  “行为艺术”和“论坛剧场”在新加坡已经成为实际上被禁的表演形式。(说它实际上被禁,是因为国

家机构拒绝资助这类项目,也拒绝让它出现在当局所主办的任何活动里。)然而,在继续禁止它的同时,这些机构却从来都不解释为什么一整个艺术形式也能被禁。人们可以理解(即使不同意)一个演出或展出有可能被禁,但是如果要禁止整个形式,那不等于预先就否定了那一切都还没有出现的潜在创作吗?这个决策,起码是个不可理解的行为。

  当局的一贯答案是:这些东西是不良的,是有颠覆性的。这种表现,实质上就是命令式的作风、傲满的态度,因为所有表演性的和戏剧性的艺术形式,都有和“行为艺术”与“论坛剧场”相似的特征。孤立地惩罚这两者,在学理上是不可理喻的。关于这方面,有关当局虽然多次受到邀约,却总是拒绝公开讨论是否应该取消这些禁令。这种立场,与新加坡要成为艺术中心的理想完全是背道而驰的。

  这些不相称的现象背后的基本问题是,国家不愿意把艺术放在它所应处的地位,那就是,一个受到法律约束但不受政治操纵的自主地位。

  尽管我们宣称我们有远大理想,甚至期待一个新的文艺复兴,但实际上,或许我们的艺术体制,从来都没有真正想要达到国家所宣称的那种开放与自由。或许,就像创意思考运动一样(它只在某些特定领域里鼓励创意)新加坡所推动的,实质上主要是要开发艺术市场、发展艺术工业而已。

  果真如此,那么新加坡对于自己实在是太不公平了。不错,即使是受管制的创新节目和创艺工业,对于我们的经济都有好处。然而,新加坡人民有权力享有艺术领域的百花齐放,正如他们有权力享有全方位的创意思考。不这么做,等于是低估人民的理性和感性潜能,剥夺他们作出基本性和原创性贡献的机会。

  “基本性”、“原创性”,这些正是艺术与创意世界中最最关键的概念。

  由于我们这个政府偏好中央统一规划,它对艺术会采取同样的操控性作法,是可以理解的。问题是,改弦易辙的时候到了。

  这个概念对政府来说也许还新,但它确实应该认真考虑,把国家资源分配给民间,让民间艺坛更有实力,并以资源提供者的角色来取代其操纵者的角色。

  角色掉换之后,起初必然会有不适应的地方。但现在时机已到,新加坡人应该学习做一个现代社会的个体,学习运用个人的自主权;正如他们曾积极学习如何溶为一个新生国家的集体成员。

  艺术,从其本质上来说,既需要这种自主性,同时又特别善于培养这种自主的本能。毫无疑问,这是管理艺术和释放创意能源的最佳方法。

  新加坡艺术社群很小,也很缺乏经验,但我们不缺人才。有些已经能与世界顶尖人才媲美,还有更多人才也具有走向同等地位的潜能。他们需要的是国家的支持,而不是控制;他们需要外来的协助,而不是将它取代。更重要的是,他们需要学习如何在不受拘束、自由自在的情况下,尽情探索与创作。

  要有效地做到这点,艺术家和艺术团体们自己也必须致力培养坚韧不拔的精神、深沉的自律与责任感,以及无畏健全的批判性正直态度。这都是艺术家的必需素养,如果他们要追求真正的自由,要进行基本性的创意活动,要捍卫他们的天赋创作权利。

  40年的规划性发展,为新加坡创造了一个强大的国家政权,它的权力深入了人民生活的每一个方面。但是,知识型经济的崛起,在人力资源开发上,发动了模范性(根本性)的改变。在工业化阶段对于国家很有益的群体化的意识,如今已经迅速变得失效。新的劳动力的标志,是个人的主动性;而这正是一个支配性的国家政权,和一个驯服的人民所欠缺的。

  在众多事物当中,艺术是一种释放个人心灵和内化自我规律的一种人类行为。如果它在过去显得是可有可无的,那它在今日已成为知识型社会培养下一代的关键条件。国家政权如果不激励民间艺术活力、不把艺术的主权下放到民间去,它所冒的险是弱化整个未来社会的根本基础。

  新加坡应该给艺术新定位,让它登上它应有的地位,让人民得以享受它的终极力量与美感、它的爆发性的狂喜和临危感,让艺术能够得到最充分的探索与开发,让人民能够得到最丰腴的艺术成果。

  在进入新的千禧之际,只有这样不折不扣的艺术开放,才无愧于这个大时代的降临。



作者:郭宝昆是新加坡戏剧家、实践表演艺术中心艺术总监,电力站第一任艺术总监。他现在与电力站第二任艺术总监 T.Sasitharan, 联合主持实践表演艺术中心的剧场训练于研究课程。电力站现任艺术总监为李文财(Lee Weng Choy)

注:本文原载于新加坡“联合早报《现在》副刊(28/11/99)”,标题编者有改动。


 
Ocean @ 2006-04-26 12:57

我有好多著作,去年有一本著名的论著《富国论》,20多年对国家的海外创作智囊和对国家的创作财富,首先是稳定汇率,我是第一个在80年提的,那个时候国家的外汇是100亿,现在已经上升到4800亿,这中间增加了4700亿,主要是靠这个政策外资持续的进入。当初我们零外债,鼓励国家大力的发行外债,现在是2000亿,我也被认为中国海外上市之父,现在有250家公司总值3000亿美金。再有就是土地使用权5000亿美金,就是10万亿人民币,全国的老百姓的总资产有多少呢?10万亿,这就是我被喻为中国财神的理由。

  我回国有两年多时间,我在七个大学担任教授,国际上我有很多头衔,我在国际上也有很多发表,我在权威的杂志上都有发表,另外我的著作目前推动整个行业的基本面投资,证券行业、基金行业都知道。然后是《富国论》、基本面分析。另外我在国际会议,特别世界银行年会、亚太金融年会、国际金融年会、欧洲货币会议、欧亚基金年会我是唯一出席的中国学者。我本身的资历是中国唯一的具有金融和会计双学科的博士,我是华尔街一流投资银行的高级投资银行家,我也担任过东南亚基础工业的集团总裁。所以我的经历也包括了学术,我是新加坡国立大学、香港大学,UBC加拿大、UC波克利的教授,我的资历是比较丰富和完整的。

  今天我站在这里是有自己的20多年来的累计,证监会的成立、国资委的成立,基本面的投资,还有保值储蓄,为什么我是老百姓的财神,我1989年的提出持续保值储蓄,每个老百姓都可以拿到利息。我现在积极倡导取消利息税,我这个政策的起点和目标都是爱国的。 5月份这次演讲TOM网都放到网上去了,因为我们每次都是内部会,讲好是不许传播出去的,所以就会产生很多麻烦。

  我作为新加坡的权威学者,我在新加坡上过60多次国家电视台,是很被尊重的当地首席学者。回国以后很可怜,我中央台只上过15分钟节目,现在全部是用我的基本面投资,我所推荐的142家股票,在熊市的条件下回报率是25%,最高的180%,最好的基金回报率只有9%,湖南台请我做过两次节目,上海台请我做过两次节目。现在电视台,今天上海台的人来了没有,上海台我每次批评一件事情,一件事情批评完以后就有效果出来,前次把彩票预测数字的节目避掉了。上海台很奇怪,请台湾的孙博士讲心理学,二台是时尚台,请台湾的张博士讲爱情、婚姻、恋爱,每天晚上重复全是台湾人。五台是郎咸宁胡说八道,我们给他提供五台天天安排讲,以为他会讲,他有我这么会讲吗?他就批驳中国最好的企业家,他批驳李东升、张瑞敏,他现在公布的这些东西完全违反了《证券法》。弄的做反派的很过激,我们财经传媒过去吹捧张武长,现在又出了一个郎咸宁我看也是半个神经病。

  我们中国有的是专家,一年讲一次差不多了。最近宝钢上市,郎咸宁的文章都出来了。现在我们来讲新加坡的事情,首先我披露一个邓小平的遗言,我们现在纪念邓小平一百周年,一切依据邓小平的理论走路,邓小平生前有指示说中国的大校干部全部要到新加坡去学习学校的管理经验。我有一系列的文章都有过发表。首先是新加坡传媒产业的基本情况。它有四种官方语言,英文为主,华文、印度、马来西亚语。传媒的年增长是7.7%,我必须指出新加坡经验宝贵在哪里?它的经验宝贵在它只有400万人口,人家比喻湖南台的节目很好,但是湖南的人口就制约了它。

  我们新加坡就是这样的情况,但是我们要把这个传媒做出来,这就是它的宝贵经验之所在。2000年26亿新元,新元和人民币比是五比一,占GDP的1.6%,传媒产品的出口年增长是3.7%,90年传媒出口是6.3亿新元,传媒业有3500个机构,有37000名职工,2010年储备达到GDP的3%,增加5万个工业岗位。我们做一下国际比较,中国的广告总额是53.54亿美元,人口是12亿,人均广告额4.23美元。香港是广告总额18.1亿美元,人口6.8百万,人均广告额266.18美元。澳大利亚广告总额14.97亿美元,人口19百万,人均广告额78.79美元。新加坡广告总额是4.12亿美元,人口是3.9百万,人均广告额是105.64美元。所以比较一下香港人均最高,新加坡也不少,第三是澳大利亚,中国就说了一点只有4块,但是中国没有可比性,因为它有广大的西部地区,所以以后做比较就好把北京、上海这几个大城市做比较。在新加坡来讲本地内容占34%,澳大利亚占50%,港、英是60%,所以我们中国在内容的进口方面应该放开一点,国际上有很多好的节目,有知识性的学习节目,还有真人秀类的节目和大家一起探讨办公等事情,应该进口一些很好的节目,现在提倡大家要有国际视野,不通过电视了解国际怎么能有国际视野呢?为什么《环球时报》挺好,因为《环球时报》有国际视野。

  下面我们谈一下管理机构,它的主要管理机构是MDA(Media  development  Authority),我们翻译成传媒发展局,坚决发展管理的职能,它是由原来的广播管理局、影片、刊物局合并而成的。他们分属于新闻、通讯、艺术部,MDA的监督范围报纸、电影广播、电影制作、动画制作、多媒体服务、随选视讯,3G多媒体。MDA下属有两个战略计划组、信息技术组。下属的组织机构还包括了产业发展部、策划部。确保媒体公平竞争,要透明竞争构架,不能暗箱操作,要防止主导媒体滥用市场优势,打击对手,比如说中央电视台是主导媒体,不可能允许你利用你的优势把地方台压住。要确保人员的素质,管理素质、内容素质,不入流的要淘汰掉。还有MDA有权干预媒体竞争比如媒体公司要合并了我们要管,如果有不合理竞争提出来我们也要管。对违规的媒体我们处以100万新元的罚款。法规方面有广告法、电影法、报纸、印刷新闻法、不良出版物管理法,现在网络上有很多不良的东西我们要管理,公共娱乐和会议法,因为新加坡是不允许三个人以上进行公众集会一定要跟内务部报案,同意了以后才可以举行。相关的法律,有基本法、国家安全法,国家安全的讨论是媒体很重要的,防止媒体权威对国家不利的攻击。很多的暴乱,很多的政变首先就要控制电视台。

  我注意到最近胡锦涛同志在纪念邓小平一百周年的会上讲到确保国家的政治安全、经济安全、国防安全、人民的生命安全。所以建议台湾的节目不要上去,现在看不出来效果,到了五年以后就看到了,原来台湾人给我们搞了一套厚黑学。还有现在的财务软件,现在用K线来计,本来这个软件欧美也有,但是没有打进来,现在台湾的财务软件打入了所有电视台,我认为传媒搞这些股市分析应该去掉,股民可以到交易柜台或者他们经纪公司的门市部了解行情,不需要公布的媒体平台发布这样的信息,国际上有没有?国际上没有,BBN、CBC、华尔街全部都没有,这是中国特色,委托理财,媒体建立评估这只有中国一家。

  现在证券业处于破产边缘,叫危局,就是差不多没了,所以我们在挽救证券市场。我希望所有的频道评股的节目应该砍掉,很多公共频道都是不规则的或者不专业的人在那里讲,找一些散户,有一些散户还有点口吃,这不是侮辱我们的频道、侮辱我们的智慧吗?所以现在说高中生水平,你想想是不是这些节目没有就可以升到大学生的水平。我们有一个MEDIA  21战略,我们要充满活力的世界媒体中心,国际级媒体城市,富创造力的经济和互联的社会。MEDIA  21媒体交换中心,输出本地制作节目,本地媒体公司国际化培养当地媒体人才,开发数字媒体。发展策略,加入媒体交易网络。发展数字内容与自制节目,增幅5年内由政府编列1亿的预算,提高海外营销的能力。韩国就搞了这样的机构。500新元专门用于内容开发。

  多媒体整合就是将报纸、电视台、电台和网络媒体的作业结合起来。现在平面媒体一定都有网络,但是我们新加坡放的更开,平面网络可以办电视台,电视台可以办报纸,因为同一个内容可以举一反三,在不同的媒介可以形成优势,资源可以共享,集中处理,分别包装,衍生出不同的娱乐产品,最大发挥经济效益。首先看看新加坡报业控股公司,这是新加坡最大的媒体出版印刷机构,于84年8月4号又新加坡三家历史悠久的公司组成,新加坡有四种语言的日报,其中最重要的是英文的《海峡时报》,中文的《联合早报》,亚洲网和早报网。后来还开辟了中文为主的U频道,现在报业控股的华语电视业务已经站稳脚跟,收视率节节上升,成为新加坡第二大频道,成为多媒体整合的成功范例。

  由新加坡广播电视台,在1994年私有化和企业化,重组为新加坡国际传媒资本私人有限公司,99年改为新传媒机构,2001年3月改为新传媒集团。报业集团是私人性质的,新传媒是国营的,今天新传媒是传媒业界最大的,新传媒电视、网络、报纸等一共七个集团,2002年6月新加坡允许开放竞争,同时也准予经营付费电视频道,所以新传媒也开始涉足报业和出版业,互相进入双方的业务领域,增加了竞争。政府是为了鼓励竞争,因为任何一个产业都不可能只有一家公司,我们中国5也注意到了,石油是两家,电信是两家,航空是三家,合并了以后,但是最后都会形成两家的局面,全世界都是这样的规矩反垄断。

  我们这里就要讲到盈利模式了,内容为王。所有的传媒最后都走到前端内容为王,每年用于电视和电影200万新元计划增加到5000万新元来做内容,媒介以内容为根本,把内容的核心放在内容制作上,其他都是用现代的设备关键是要有好的内容。中国也是这样,好的电视剧主要是靠两个人,一个靠海岩专门出青年大众警察加爱情电影的电视剧,还有一个靠是二月河,二月河一本一本清朝皇帝的书出来就出来了这么多清装片,可以不可以出来更多的这样的人出来,我经常讲大学生要创业,如果办一个网络公司,办一个什么公司投资来投资去最后垮台,如果是文科开了一个创作公司,一支笔,一个脑袋,一杯茶,你好好的创作就好了,而且现在的创作不需要源于生活,我们可以开拓创作思路,从文化宝库里发掘题材空想的、幻想的、探索宇宙的、现代和未来结合的都可以,不一定局限于生活创作,当然生活创作也需要,现代人生活里面有很多甜酸苦辣都需要创作起来。我一直主张把镜头对准老百姓,对准穷人,现在已经可以接受了。

  以宣传为例,具有很强的内容制作实力,能制作四种语言包括戏剧、综艺、新闻和娱乐节目。每年制作约1400小时的娱乐节目和5700小时的新闻时事节目。十分注重内容创新,第一,应广告商需求创造符合需要的内容。第二在减少制作成本上力求创新,第三对观众需求及时回应。新传媒的能力得到了国际电视业的肯定,历年来新传媒电视分别在纽约电影节、亚洲电视大奖、亚太广播联盟大奖等得了很多大奖。它的许多套以英语、家庭类的节目是分系列的从三十年代、四十年代、五十年代、六十年代一直到现在,象《大宅门》这样的可以一直延续到现在,在往下写,具有典型的中国家庭的内容。我们报业控股就把电信公司的股份卖掉,集中精力做报纸和杂志,模式是专注于内容的战略,通过平面媒体的报纸、期刊、广播和互联网的内容共享机制来做。报业控股首先在主报的基础上发行很多子报。第二是跨地域,到马来西亚、菲律宾、印尼等国也办了很多报纸。最后派出很多杂志。这个模式是先把主报做好然后发展子报。集团也通过互联网、短电信、电视、电台广播提供高品质的信息和内容。

  以内容产品为主的多种经营肯定是内容为主,当然也要有其他的销售渠道。平面媒体的盈利来源有五种,报纸的销售,比如华尔街时报他们只靠销售报纸,香港的《信报》也是靠卖报纸,然后是广告,然后是信息附加值,然后会议培训,还有跨行业的经营。广播电视的盈利来源,有线接入费,产品特别是电视剧的出口,附加产品短信息,政府公益性拨款,另外还有多种经营。这种多种经营的模式保证了传媒人能有稳定的盈利,中国媒体对于广告的依赖性过高,国外的大媒体的收入不超过50%,以我们报业控股为例,主营报刊杂志之外还进军电视业,另外投资了两个地产,总的租赁面积达到60万英尺,同时还建立了通讯公司,通过固定、移动、互联网平台,提供全方位的通信服务。资本运营和财务管理,84年12月20日报业控股在新加坡交易所主板上市。报业控股全面重组,将报业彻底集团化,除编辑部保留自主外,其它业务部门全盘合并,提供集中的支持服务。88年至2002年底股本金增长了6倍半,比88年翻了4倍,这是运行很好的产业集团,中国完全可以做到的,市值达到73亿新元,成为新加坡第六大上市公司。控股分为管理股和普通股,普通股上市交易,管理股是政府控制,这主要是保持对报业的控制和阻止不受欢迎的资本兼并。

  在市场上有两种基本股票市值一个是股东股,一个是超级股,即便政府的股份很小,也可以不被收购,这样避免不友好的外国公司给我收购掉。资本运营和财富管理,管理股概念的实质是经济属性和社会属性的矛盾得以调和,不要在中国完全推行小政府、无政府的观念,我们到美国上市就是欢迎国有公司不欢迎私有公司,所以国家信用在背后还是起了很大的作用。韩国的公司都是以政府在后面推动,这个机制并没有什么不好,和市场经济并不矛盾。报业控股的董事会多数是本地文明的银行家和实业家,如果董事会不好就会要求重组。经营管理人员都经过管理训练和长期的培训,现在中国很多都是30岁的年轻人,一查他的报纸专业都不通、错误很多,如果我严格的查一份报纸有20个以上的错误,所以现在复旦大学搞了一个财经记者大培训,从中央台问到复旦大学没有一个确定是多少,所以说明我们的记者基本功还是不行。旗下的股权全部给报业控股公司所有,报业控股公司的员工拥有股票的认购权,报业控股在新加坡近乎垄断,但是由于近几年投资环境的恶化,不仅可以在市场制造一些股票的需求,增加股票市值还可以增加收入,这是资本运营方面的。

  最后讲一下媒体产业的社会责任观。宣扬政府政策方针的政策机构,我们新加坡主要是华族和马来族,所以要控制马来族的人口比例不能超过14%,但是人口的比例失调,所以新加坡采取了移民的办法,从北京、上海采取了大量的移民,基本上都是高素质的人群移民,所以保持了这个比例的平衡,在多民族的国家就要保持国家的民族凝聚力,保持国家在世界上的相当地位媒体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新加坡的媒介已经形成警钟长鸣的习惯十分自律,除了盈利以外更倾向于为社区服务,而不是象民主国家实现地、市权利的工具。在涉及宗教、种族、语言同澳大利亚和印度尼西亚的关系,涉及新加坡的国家安全的任何事情都是新加坡十分谨慎小心对待的,他们会自己自律。遇到敏感问题,新加坡记者采取谨慎态度,绝不远离轨线,所以说新加坡媒体是一个负责任的媒体。我们的传媒不一定采纳西方媒体的模式,新加坡从业人员的价值观是很统一的,继承了同一套亚洲价值观,新加坡是很特殊的市场经济国家,一方面控制很严格,法律很多,不准吃口香糖之类的,但是你要知道国际上对它这些东西完全没有什么否定的态度,每年全世界竞争力的评比是由瑞士一家机构评,新加坡过去都是评第一,现在美国第一它第二。官员的清廉程度新加坡也是第一的。所以世界上很多国家都愿意和新加坡谈妥,我们也要学会这套模式,在强调价值观的同时并不会牺牲你市场经济的所有优点,也可以完全得到世界的认同,我们虽然加入了WTO但是一直得不到世界的认同。因为市场经济一天不承认你,一天反倾销的官司就打我们的落花流水。

  官营的电视台和私营媒体报刊集团一致共识,华文媒体更明显的具有那种以大局为重,群体利益大于个人利益以和为贵,我们中国很喜欢炒来炒去,我们以和为贵,尊重权威,中国不尊重权威。我这样的权威他不欢迎我去讲,他让散户去讲,现在所有的财经媒体应该成立学术委员会,象新加坡是有规矩的,一般是专家换着来讲,平均一个礼拜你上一次电视台,电视剧的演员也是这样,不能什么电视都是这个演员在演戏,所以需要更换一下,组织三四个人的专家组,每半个月这个来,下半个月这个来。新加坡模式证明即使在开放的环境下,即使让资讯和信息自由流通也不一定采用西方的模式,我们就走出了亚洲的路。最后我重复一下邓小平的遗言:大小干部向新加坡学习。

  每次我都花了很多力气准备,和大家分享,图的是什么?图的是为国家贡献,作为民族的良心,作为人民的喉舌,在我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推动为国家和人民有意义的事情。很幸运我的名字底下是有一颗心的,纵观我们中国经济学家名字里面有一颗心的只有我本人一位。谢谢大家!



 
Ocean @ 2006-04-26 12:32

压抑一生的艺术家舒同

翟羽佳

     孙中山死后,年青的舒同就写了一篇文章《中华民国真面目》:批评中国社会专制依旧,人民自由依旧没有。于是,他把希望寄托到共产党身上,可是,在革命的队伍里,他连写篇批评文章的自由也没有了。

     投入共党怀抱之后,他亲眼看到跟自己一起参加红军的女战士被当成特务抓了起来。这个和舒同一起参加工作的,并且很有好感的女战士,很可能是他的初恋女友。他想替这个无辜的女战士说句公道话,被指责为是同伙。女战士未经审判被砍头,鲜血溅在了舒同的身上。他开始变得更加沉默了。

     可能是感情压抑的原因,舒同37岁才结婚。后来,舒同的妻子也被当作特务抓了起来。尽管舒同当时是军队整风小组的副组长,但他并不敢为妻子公开辩护,妻子无端给关押了5个多月。一次次运动,革命却让一个充满革命激情的舒同,沉默寡言,只能埋头于书法艺术之中抒发苦闷。

     一个书法家本是一个性情飘逸的性情男人。可是,因为性情的压抑,他的书法艺术也就有豪放变得收敛。从舒同的前期作品的豪放来看,后期的书法艺术也就有夹紧尾巴的味道了。

     建国前,毛泽东一再称舒同是红军的书法家。建国初,毛主席让他担任文化部党组书记兼《人民日报》总编辑之职,目的就是让舒同成为为自己所用御用书法家。可是舒同却没有领情,留在山东当省委书记。这是舒同晚年悲剧的开端。

     1958年,毛主席又点名把舒同吸收为《红旗》的编委。次年,毛主席六次去济南,和舒同聊天交流了对书法艺术的见解。那时,写书法送毛主席的人太多太多,但毛主席一生只收藏两个人的字,一是郭沫若,一是舒同。可见,毛泽东把他看作跟郭沫若一样的御用书法家,并非真正人格意义上的人。

     舒同书法作品,多为抄录毛泽东诗词。战争年代舒同几乎没有留下什么,建国后他还是写了多种题材的作品,但历经多次政治运动后,留下的也多是毛主席的诗词。

     “大跃进”时期,山东出现了饿死人的现象,舒同内心受到震惊文革时期,舒同遭受迫害。作为一个书法家,舒同的良知开始复苏。舒同有一个忠君思想严重的人,开始走上了一个内心背叛的道路。舒同也因此走上了他的更为悲剧的人生。

     文革时期,舒同受到红卫兵的冲击。在红卫兵看管下,这位大书法家也只有写检讨的份了。更为悲惨的遭遇还在后面,文革时期,他被关了6年。6年中只有一本毛主席语录可读,只吃过一次西瓜,他把西瓜籽收起来,用盐腌着,每天吃三粒。出狱后,舒同对人说:“你随便说语录(毛主席)第几页吧,我都能背出来。”

     舒同这样一个有作为的的书法家,完全可以在这个书法的舞台创造出更为出色的书法艺术,可是,革命没有给他一个实现抱负的机会,反而让他成为革命的囚徒。 ]攚?^x